能夠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包括_在我國行政機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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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是個明確的行政法律概念;行政主體不是明確的法律概念,但在學術和理論研究中廣泛使用。理論上的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一般來說只能是法律
行政機關是個明確的行政法律概念;行政主體不是明確的法律概念,但在學術和理論研究中廣泛使用。
理論上的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一般來說只能是法律法規授權的非行政機關才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如果是委托授權那么只能是委托機關才能是主體機關。
我國行政機關包括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兩級。中央行政機關有國務院、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國務院直屬機構(如海關、稅務、工商、環保總局等)等組成。地方行政機關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如民政局,勞保局,衛生局,審計局等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直屬機構和特設機構(如工商,質量監督,環保,藥監局等)、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包括區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公安局的地位比較特殊,既是一級行政機關,又是司法機關,根據其行使的具體職能確定。
首先需要把握的是行政主體的概念。行政主體,是指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判斷一個組織是不是行政主體的三個標準:
1、是否享有行政職權(行政職權的享有者);
2、能否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活動(行政活動的實施者);
3、能否承擔實施行政活動而產生的責任(行政責任的承擔者)。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其權力來源于行政機關的委托,而委托關系中獲得的權力是不能獨立行使的,它必須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活動,其行為的效果亦歸屬于委托的行政機關。因此,受委托組織不具有行政法上的獨立主體資格和法律地位,它們不是行政主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職權來源是法律法規明確授予的,它在被授權的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自主行使職權,其行為的法律后果亦歸屬于該組織。因此,它們具有行政主體的三個特征,屬于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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