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和行政組織_行政組織和行政主體的區別?
特邀律師
行政法主體即指行政法調整的各種行政關系與監督行政關系的參加人——組織和個人。組織包括國家機關(主要是行政機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包括國家公務員以及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等。行政主體是行政法主體的一種。行政可能在各種行政法律關系中存在,但在各種行政法律關系中,它只是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共同構成相應關系的雙方。人們往往容易混淆行政法主體與行政主體的概念。實際上,這是兩個有著相互聯系,但又有重要區別的概念。行政主體雖然只是行政法主體的一種,但它是行政法主體中最重要的一種。首先,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占有主導地位,而行政管理法律關系在整個行政法律關系中又占有主導地位。其次,行政主體在各種行政法律關系中均可構成一方主體,而其他行政法主體只可能在一種或兩種行政法律關系中出現,而不可能在所有行政法律關系中出現。此外,行政主體,特別是行政機關,作為行政法主體具有相對恒定性。盡管行政機關有時也會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參與民事關系,但在絕大多數時候和場合,行政機關均是以行政法主體的身份參與行政法律關系;而其他行政法主體,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則常常以民法主體的身份參與民事關系,或以其他身份參與其他社會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正是因為上述原因,行政法學研究行政法主體,往往將行政主體的研究置于最重要的位置。擴展資料:在中國行政法學領域,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是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是指能以自己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能作為被告應訴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特征行政主體具有下列三個特征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區別所在。2.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托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的區別。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表現,也是—個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備條件。在中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確立意義編輯依法行政的需要行政管理活動是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活動,這種活動必然對社會產生一定的影響。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對社會經濟生活的組織管理時,有可能損害相對方的合法權益,這就要求行政管理部門必須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僅要求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行政權,而且還要求其必須承擔因其行為所引起的相應法律后果。承擔法律后果就必須明確主體。主體不明確,必然權限不清、職責不明,因而也無法承擔責任。所以,依法行政首先要求對復雜多樣的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行政主體資格的確定。確定行政行為效力的需要如果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則其行為便不具有行政行為的效力,也不能引起所希望的法律后果的產生,并且可能導致該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后果。因此,確定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的行為是否是行政行為,是否具有行政行為的效力,標準之一就是確立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是否具備行政主體資格。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和組織的行為就不是行政行為,不具有行政行為的效力。確定行政訴訟被告的需要行政訴訟是以具體行政行為為訴訟標的的訴訟活動。保證行政管理活動連續性、統一性的需要行政活動是由公務員具體實施的,但公務員并不直接承擔其行政職務的履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因為公務員與國家之間存在著行政職務關系,其履行職務所引發的法律后果應歸屬于他所代表的國家。依法行政的原則要求有行政主體存在,由行政主體把眾多的先后不一的公務員的行為統一、連續起來,并承擔由各個公務員的行為所引發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主體又稱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具體包括執掌行政權的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即行政管理過程中的被管理者)。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因此,行政法主體的范圍大于行政主體,行政主體只是行政法主體的一種,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占主導地位。行政主體,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
行政相對人: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例如,在稅收征管關系中,稅務機關是行政主體,而納稅人就是行政相對人;在工商管理關系中,工商機關就是行政主體,而作為工商管理對象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主體就是行政相對人。
行政行為分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 作出行政行為的部門、機關、組織就是相應的行政主體。 所謂行政組織,可以是行政主體,也可以沒有行政主體的資格,僅僅是一個行政部門或者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等。 一個行政組織,在作出某些行為的時候,如果具有相應的行政權力,則就是相應的行政主體; 而針對其他行政行為而言,如果不具有相應的權力,則也可能不是行政主體。 因此行政主體必然是一個行政組織,但行政組織不一定有權作為相應的行政主體。
中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具體說來,那些行政機關、機構、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我們把它分為中央機關與機構、地方機關與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與個人三類來分析:1. 中央機關與機構主要有六類:a.國務院;b.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部委行署;c.國務院直屬單位和特設機構d.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機構e.授權的內設機構,原則上內設機構沒有行政職權,但有些內設機構經過法律法規特別授權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職權,考試中常見的有專利評審委員會,它是知識產權局的內設機構,商標評審委員會是工商局的內設機構,公安部下屬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邊防局是公安部的內設機構。f.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
行政機關和行政主體的區別 主體是一定關系的參加者,行政主體是行政關系的參加者,是行政關系中行使行政管理權力的一方。多數情況下,行政關系中的行政主體是由行政機關擔當,但行政主體不能簡單地等同于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生活中用語,行政主體則是一個法學上的概念。其區別在于: (1)行政主體是行政組織在行政關系中的一種地位,只有在行政機關參加進一種行政管理關系時,它才在這種關系中具有行政主體地位。所以不能在行政機關和行政主體兩個概念中間劃等號。 (2)并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成為行政主體,因而,某個政府機構可能是行政機關,但它并不一定就能成為行政主體。例如政府內部的某個辦事機構、協調性機構,它們僅負責管理、協調內部事務,并不對外行使職權,不能與相對人之間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因此也就不會有什么責任需要承擔,因此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3)并非行政機關在所有場合都能成為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在法律上可以具有雙重身份,即民事主體與行政主體。它即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從事活動,如到商店購買辦公用品,也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從事行政活動,如作出行政處罰。當行政機關租用辦公用房、購買辦公用品時,其身份是民事主體;當其以行政職權享有者的身份進行管理時,其身份是行政主體。在不同的活動中,需要遵循不同的規則。在行政法上關注的是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身份。 (4)成為行政主體的不限于行政機關。在行政法上,行政主體是以行政職權的享有者身份出現的,行政職權為行政機關所享有,因而,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但行政機關對行政權并不構成獨占。在許多情況下,非行政機關的社會團體也可能享有行政權,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主體身份。尤其是在現代社會,國家行政的范圍日益擴展,公共職能不斷擴張,許多事情授權于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實施,它們因法律、法規的授權而取得行政法上的行政主體地位。
不具備行政主體特征的不屬于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
第一,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比如各級政府,工商局,稅務局等。關鍵是必須享受行政職權。
第二,行政關系主體,是在某一個具體的行政關系中雙當當事人的稱謂。行政關系就是指是指受行政法律規范調控的因行政活動(權利活動和非權利活動)而形成或產生(引發)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這種關系既應包括在行政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應包括因行政活動產生或引發的救濟或監督關系。所以行政關系的主體及包括有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也包括一般的法人,個人,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這也就是二者的區別所在。只要理解概念,也就不難辨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