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女對父母的贍養標準是多少_老人多大了,兒女應該給贍養費?
特邀律師
老人多大沒有標準,也沒有規定,兒女成年了,有了經濟來源,能力允許,就應該負擔起贍養老人的義務,再說老人只要還有勞動能力,還有經濟來源,應該也不會刻意去要求子女支付多少贍養費,如果是特殊情況,老人年齡不算特別大但是因為身體不好喪失經濟來源,兒女就應該承擔起贍養義務。
子女撫養父母的法律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有,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的標準包括: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
《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
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贍養費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構成上述關系的贍養、撫養義務人,應依法承擔贍養或撫養責任,若被贍養人或撫養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贍養或撫養義務人應承擔的贍養或撫養費按以下方法計算:
贍養費的計算。首先計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視為該子女無力向父母提供贍養費。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超出部分,二個子女以內的按50%計算贍養費;三個子女以上的按40%計算贍養費。應付的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數得出付給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
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的標準包括: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
贍養費的給付內容分六個方面:(一)老年人基本贍養費;(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四)老年人的住房費用;(五)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六)必要的保險金費用。
眾所周知,婚姻法不僅調整夫妻之間的家庭關系,也調整父母子女間的家庭關系,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法定的。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父母在子女成年之前具有監護和撫養未成年人的法定義務,而子女則在成年并具有經濟能力后具有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子女不贍養父母的,父母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其支付贍養費,在父母死亡之后還可以由其他子女或者繼承人請求減少其繼承的財產份額。但是,很多人卻認為,如果父母有獨立的經濟收入甚至經濟能力較好,子女就不用盡到贍養義務。南京離婚律師作為一位在婚姻家庭方面具有豐富經驗的律師,發現持有這種錯誤觀點的當事人并不在少數。那么,根據我國婚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否以父母沒有經濟收入或者其經濟狀況不足以支付自身生活費用為前提呢?
在南京離婚律師許光律師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一位年事已高的老先生委托本律師代其起訴兩名子女,認為其沒有盡到贍養義務。本律師經過調查之后發現,這位老先生在退休前系政府機關工作人員,退休金較為豐厚,也有充分的公費醫療待遇,故而其生活并不困難。他的兩名子女正是以此為理由拒絕向其支付贍養費。然而,本律師在法庭上向合議庭指出,我國婚姻法并不以父母的經濟條件作為子女承擔贍養義務的條件。父母對子女盡到了撫養的義務,對其含辛茹苦幾十年如一日的付出,其所求并不過分,只需要子女對父母盡到最基本的贍養和照顧的義務,特別是對于經濟條件較好的老人,除了經濟上的贍養之外,更需要精神上的慰藉和陪伴。老人子女多年以來對老人疏于照顧甚至很少上門噓寒問暖,使老人的天倫親情無法得以實現,法律應著重保護父母在老年時享受子女贍養特別是精神贍養的權利。即使老人并不需要子女的金錢,要求其支付贍養費也是對法律尊嚴的維護和對其贍養義務的確認,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原則,符合婚姻法的具體規定和立法精神。子女應該在對父母支付基本贍養費之外,視老人的身體狀況和醫療需要,親自提供照護或者聘請護工、保姆等提供照護,并對其經常探視,使老人能享受天倫親情。南京離婚律師代表父母一方起訴的目的,也正在于此。雖然是否對老人進行精神慰藉、醫療照護屬于人身關系的范疇,法院無法強制執行,但法院的判決也會對公眾具有引導作用,這正是法的指引作用的體現。
人民法院根據老人的生活需求和子女的經濟狀況,酌情判決其大兒子每月支付贍養費500元,小女兒每月支付贍養費1000元,并要求其對父母盡到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慰藉。當然,精神贍養的相關判決,象征意義大于實際意義。無論如何,法院作出這種宣示,至少是有利于家庭關系的和諧有序,有利于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
南京離婚律師認為,子女無論自身經濟狀況如何,都應當對于父母盡到贍養義務,這是為人子女義不容辭的責任,既是法律規定也是道德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