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協議高于原合同沖突_補充協議不得超過合同金額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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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簽訂后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合同中未約定的事宜,需要進行補充約定;另一種是合同中約定的事宜經雙方協商認為需要進行更改。如為第一情況,則應在補
在合同簽訂后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合同中未約定的事宜,需要進行補充約定;另一種是合同中約定的事宜經雙方協商認為需要進行更改。如為第一情況,則應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如出現兩者的約定不一致時,以原合同的內容為準。如為第二種情況,則應在補充協議中約定,在補充協議簽訂并生效后,當兩者的約定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的約定為準。如同時為了以上兩種情況的需要而簽訂補充協議,則應分別在補充協議中說明兩者約定的效力。
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法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沖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簽訂合同之后,發現內容還需補充的,可以擬定合同補充協議[1] 。合同補充協議的擬定需要注意幾個必備信息:一是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體;二是說明擬定補充協議的原因;三是協議補充的內容或變更的內容。
補充協議與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對原合同內容的補充修改。
如果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過分高于指高于實際損失的30%),可請求法院判決減少違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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