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的賠償金怎么分配_兒子車禍賠償金怎么分?
特邀律師
車禍賠償金雖然不是遺產,但一般參照遺產分配。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死亡賠償不是死者的生前財產,因此不屬于遺產,也不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其中的喪葬費和親屬奔喪等其它雜項支出,應當是分配給實際支出人的;被撫養人撫養費,本來就是以被撫養人的名義獲得的,應當分配給被撫養人;只有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如果有的話),因為他并非是對死者自身的賠償,而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因此應該對其近親屬均進行補償。
分配的話首先是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遺產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父母、配偶、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原則上均分,就是每人10萬,女兒、父親、外公外婆,如果父親也不在了,那么是分為3份。二老當然有知情權,如果二老不參與協商,必須書面授權委托舅舅出面才行,否則舅舅無權參與協商。
【事件】
鄭成22年前就和前妻離了婚,兩人協議兒子鄭小軍由他爸撫養,其母陳翠蓉不需出撫養費。離婚后,陳翠蓉偶爾回來看望兒子并給兒子帶來一些東西。如今,孩子剛剛長大成人,卻在一場車禍中不幸身亡,保險公司賠償了60萬元。孩子去世了,兩人心情都十分沉重,但是這60萬卻讓倆人再起糾紛,鄭成認為“離開這個家這么多年,從沒給過撫養費,孩子出事兒了,憑啥來分錢?”,陳翠蓉卻認為“同為孩子的父母,雖然離婚了但是與孩子的關系并沒有斷,這筆賠償金理應評分”
【分析】
鄭小軍的這筆死亡賠償金,到底誰有權分到一份?父親和母親各應分得多少呢?
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所以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應當根據權利人與死者的關系親疏遠近、共同生活親密程度,尤其是對死者所盡義務多少確定。父母離婚后,王小軍一直跟隨父親生活,也由父親撫養長大。雖陳翠蓉主張其不間斷對王小軍盡到撫養義務,但與鄭成所盡義務對比,顯然少很多。
所以鄭成應分得總賠償款的80%,陳翠蓉分得總賠償款的20%。
按照法律規定,兒子礦難賠償款一百二十萬,父母,兒媳,孫女,每人四分之一,即每人三十萬。孫女如果是未成年人,孫女的三十萬,暫時由其監護人(兒媳婦)保管。如果孫女已經成人,那就由孫女自己支配。
法律條文中很明確,兒子的遺產(包括死亡賠償等)父母(如果父母健在)和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有同等的繼承權。
現實生活中遇到這種情況,有些是父母拿著賠償款不給兒媳和孫子,有些是兒媳拿著賠償款不給父母。這種做法都是錯誤的。
前不久,在網上看到一個案例:弟弟和弟媳遇難,對方賠償八十萬。因為侄女才十四歲,所以讓大伯作為侄女的監護人,去辦的賠償款領取手續。大伯把錢拿回家后,給了侄女一萬元。之后大伯母把侄女趕出家門,不給侄女錢,也不給婆婆錢。侄女想要回屬于自己和奶奶的賠償款,大伯母不僅不給錢,還怒罵侄女。
這種情況,女孩就應該讓奶奶代替她起訴大伯父和大伯母,然后請求法院變更奶奶為監護人,把父母的賠償款要回來,交給奶奶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