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累犯能取保候審_為什么累犯能取保候審?
特邀律師
原則上有累犯嫌疑的人如果取保候審很難保證“不致危害社會”,所以對有累犯嫌疑的人不應該適用取保候審。明確的規定能找到的有《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不過這個是公安部出的規定,對于檢察院就沒有作用了。
累暴主犯,自傷自殘,取保很難。累犯,嚴重暴力犯罪,主犯,為了逃避法律處罰自傷自殘的人,實踐中基本上不可能取保的。
取保候審遵守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公安部規定》第七十八條 對累犯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即:(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