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犯在逃開庭能判刑嗎_同案犯在逃能開庭嗎?為什么?
特邀律師
如果從犯本人在A罪中是從犯,而又另外犯了B罪并且B罪已經偵查終結,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可以單獨就B罪進行審理,待A罪主犯歸案、提起公訴后再將A、B罪進行并罰。
如果A罪中主犯未歸案說明A罪沒有偵查終結,自然不能提起公訴并審理謝邀!
這要區分是涉及什么性質的案件。
因為我國的刑事訴訟中只有幾種特殊的案件可以缺席審判,其他的都不能。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也就是說,缺席審判的刑事案件必須是:
1、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
3、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4、法院審查后,認為有明確指控的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
符合上述條件的,才可以進行缺席審判。
同一刑事案件的多名犯罪嫌疑人,應盡可能共同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共同犯罪適用合并審理的制度,并案審理能夠使法官對本案有統籌性、全局性的把控,與二審全面性審查的原則相吻合。但在審判實踐中,存在大量不當合并審理既嚴重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又觸發庭審流于形式、超期羈押等問題,為此對于個別案件適合分案審理。 適用分案處理的有如下幾種情形:(1)犯罪嫌疑人在逃的。(2)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的。(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4)移送管轄的 。
如果主犯在逃,從犯在案件中的責任清楚,或者已經全部認罪,那么就會把案子移交到檢察院,那么就會在37天內發下逮捕令,直到開庭為止。如果案情不是非常嚴重的話,建議聘請 律師爭取 取保候審。
能開庭,但起訴書會注明同案犯的狀態為“在逃”或者是“另案處理”,甚至對于一些不太重要的同案犯,因為在逃,起訴書就直接先把他“忽略”了。
其實道理很簡單,尤其是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如果說必須每一個犯罪嫌疑人都歸案才能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那估計有一半以上的案件都沒有辦法走正常的司法程序了,人多的案件這就是現實。有一些同案犯在案發前就跑到國外的,已經歸案的人司法程序必然就走在了前面,至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只有等他們歸案后再另案處理了。
金律師近期辦理了一個保健品詐騙案件,公司最大的老板就屬于在逃狀態,但并不會影響其他人的審判。但是這類案件尤其需要注意,不能因為同案犯在逃,而拔高其他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尤其是在主從犯的認定上,不能說因為主犯在逃,就把后面的從犯推到主犯的位置上,必須要拉出幾個人來充當主犯、承擔主犯的刑事責任。當事人到底是主犯還是從犯,是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進行認定。所以一個案件中如果主犯在逃,完全可能出現審判時已經歸案的犯罪嫌疑人皆為從犯的情況。
這里還有一個問題,很多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都會有一個想法,等前面人的案件出了結果再對癥下藥,可能也會考慮是否自首、如何自首的問題。對于刑事案件來說,坐等或是隔岸觀火都是不理智的,但如何有效自首也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細節。
共同犯罪的,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不一定必須等到所有同案犯都到案才能判刑。
【法律規定】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于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保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審查起訴。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依法進行。
第三百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共同犯罪案件,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但在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對在案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本規則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分別移送審查起訴或者移送審查不起訴
由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無法查清的,對在案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報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強制措施。
根據《關于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定》規定:
第九十一條: 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并附函說明需要補充偵查的事項,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補充偵查機關:(五)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共同犯罪的同案被告人已潛逃或者下落不明,影響案件審理的;
【結論】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部分在逃的,并不一定非要等到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到案才會被判刑。如果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審查起訴或者審判(即會被判刑)。如果因為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導致在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無法查清的,則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報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強制措施(即不會判刑)。
通俗地說,如果在案的人的犯罪事實能查清的,就還是可能會被判刑。如果因為在逃犯導致不能查清犯罪事實的,則不會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