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房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_贈與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特邀律師
1、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她不能和你分房子。
2、法律依據: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我是律師說財富傳承,我愛回答婚姻家庭法律問題,及財富傳承問題。
一個觀點是,在婚姻存續期間,任何情況的發生都是有前提條件的,尤其是房屋等重大財產的贈與,父母(在這里理解為女方父母)將自己名下房產無償過戶給自己的女兒,登記在她的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理由是,依據《婚姻法》第17、18條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否則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女方父母在贈與房產給女兒時有沒有協議明確約定或者具體說明,是至關重要的。
有,按協議約定確定歸屬;沒有,按法律規定,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另一個觀點是,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 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 名下的,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 (三 ) 項的規定, 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這一條規定一方父母的贈與是在婚后出資買房,明確規定屬于自己子女一方的個人財產。
本提問是“父母贈與女方的房子”,與司法解釋略有不同,這里的贈與是《婚姻法》第18條的贈與,還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的贈與呢?
這是一個會產生爭論的問題,歡迎朋友拿出自己的觀點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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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贈與夫妻雙方房產,并且登記了夫妻雙方姓名,一般情況下屬于婚后共同財產……
婚后父母贈與的財產一般來說如果沒有特殊說明,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在合同中明確說明房產是贈與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贈與財產則歸屬于夫妻受贈者一方,因此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或妻的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此部分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并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第十七條規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
謝謝邀請;樓主說的是,婚姻法規定,一方贈與另一方的房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的這個問題,就要看無論是在婚姻期間內,或者是婚前的贈予只是口頭上的承諾,還是把房產的確權加上了對方的名字,才能給你答復的。
根據物權法規定,動產和不動產的擁有者,對自己的財產擁有絕對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只要符合財產擁有者的愿望,就有權將自己的財產贈送給任何人,這是合法的贈送行為,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就受到法律保護。
如果是在婚前或者是在婚姻期間內,一方對另一方只是口頭承諾,將自己婚前的個人房產贈送給另一方。受贈人并沒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加名,或者是更名確權登記。口頭贈予沒有法律依據,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該房產的確權依然是屬于原來主人的。
如果是在婚姻期間內,一方用書面的形式,將自己的婚前個人房產贈送給另一方。依法就可以看成是,夫妻在婚姻期間內的互相贈送行為。這是合法的贈送,哪怕在房產的確權上沒有名字,也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就受到法律認可和保護。
如果是在婚姻期間內,一方用口頭的形式承諾將自己的房產贈送給另一方,雙方到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了更名確權登記,或者是在房產證上確權加上了對方的名字。依法也會把它看成是夫妻在婚姻期間內的互相贈送行為,是合法的。
離婚時,房產更名確權的一方,對該房產就擁有了絕對的歸屬權,可以說整個房產是個人財產,跟原來房產主人沒有半毛錢關系。在房產證上只是加名,就可以把它看成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各占50%的分割權利。
按照你的描述,屬于子女個人的財產,但是前提是房產證只有子女一方的名字,且是全款購置的,沒有貸款。
一、夫妻結婚以后,沒有書面約定實行分別財產所有制(俗稱AA),一方接受他人贈予財產或者繼承遺產,且贈予人或被繼承人沒有明確表示只給予夫或妻一方的,屬于夫妻共同所有財產。
二、明確表示贈予一方的形式有哪些?
1、遺囑或書面贈予合同里明確接受財產的一方為夫或妻個人。
2、以實際行動表明,例如將房產過戶至夫或妻一人名下。
3、其他證據能反應出贈予人和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是給予夫或妻一方的。
三、如果父母贈予的房產還有貸款,或者是夫妻結婚以后,一方父母出首付購置房產,產權人是自己的子女一人,但夫妻婚后一起還貸的,在實踐中,法院更多的傾向于認定房屋整體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畢竟此時父母出資購房,更多的是考慮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居住,且夫妻二人有共同還貸的事實貢獻。
四、婚前父母出首付,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與上述第三點則處理結果不同。
沒有締結婚姻關系之前,一方父母出資購房且寫在自己子女名下,這部分毫無爭議是婚前個人財產;婚后還貸的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之后離婚,婚前首付及其對應增值,不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結論:離婚房產分割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在此不能一一道盡。更多復雜情況的應對,請關注楊偉偉律師,有專文論述。歡迎點贊、評論和轉發喲[呲牙]
都是差不多的。婚前得到的遺產和贈與都是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不用分給對方。婚后得到的遺產和贈與在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進行財產分割。舉例會更加容易理解:如果老人去世沒有留下遺囑,繼承的方式就是法定繼承,那么繼承來的遺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老人留有遺囑,說財產留給丈夫或妻子多少多少,那么該財產只屬于丈夫或妻子一人,離婚時不用分給對方。贈與也一樣,贈與時不加說明或是贈與合同上說給夫妻的,那么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說在贈與合同上寫了是贈給誰誰的,那么這是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給對方。得有點不對,贈與和繼承的不同不在于得到的財產是全額還是部分,如果繼承人只有一人的情況下,繼承當然就是全額的。實際上,贈與和繼承的不同是得到財產的方式不同,贈與是合同成立的時候或是交付的時候生效,而繼承是被繼承人死后才生效,而且被贈與人和繼承人的范圍不一樣。說法完全不對,父母贈與未必是共同財產,婚前贈與以及婚后明確寫明的贈與個人的財產不是共同財產,而是個人財產。另外繼承與公證不一樣,公證只能說明效力高,不能擴大繼承的范圍。說白了,就是繼承只能是有繼承權的人才可以繼承,如果在遺囑上說了給沒有繼承權的人以財產的話,那個叫做遺贈,不叫繼承或贈與!!完完全全混淆了!
這要看贈與人的真實意思。
如果贈與人贈與給丈夫或者妻子,那么明確給誰就是誰的。
如果贈與人明確給你們夫妻二人或者明確給你們這一戶,那就是你們共同財產。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別人贈與,你們要表示同意接受贈與,而且要雙方配合辦理過戶登記,從合同上,從房屋登記證上,也可以明確看出是誰的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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