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_遺產繼承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特邀律師
按照你的描述,屬于子女個人的財產,但是前提是房產證只有子女一方的名字,且是全款購置的,沒有貸款。
一、夫妻結婚以后,沒有書面約定實行分別財產所有制(俗稱AA),一方接受他人贈予財產或者繼承遺產,且贈予人或被繼承人沒有明確表示只給予夫或妻一方的,屬于夫妻共同所有財產。
二、明確表示贈予一方的形式有哪些?
1、遺囑或書面贈予合同里明確接受財產的一方為夫或妻個人。
2、以實際行動表明,例如將房產過戶至夫或妻一人名下。
3、其他證據能反應出贈予人和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是給予夫或妻一方的。
三、如果父母贈予的房產還有貸款,或者是夫妻結婚以后,一方父母出首付購置房產,產權人是自己的子女一人,但夫妻婚后一起還貸的,在實踐中,法院更多的傾向于認定房屋整體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畢竟此時父母出資購房,更多的是考慮用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居住,且夫妻二人有共同還貸的事實貢獻。
四、婚前父母出首付,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與上述第三點則處理結果不同。
沒有締結婚姻關系之前,一方父母出資購房且寫在自己子女名下,這部分毫無爭議是婚前個人財產;婚后還貸的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之后離婚,婚前首付及其對應增值,不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結論:離婚房產分割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在此不能一一道盡。更多復雜情況的應對,請關注楊偉偉律師,有專文論述。歡迎點贊、評論和轉發喲[呲牙]
這要看贈與人的真實意思。
如果贈與人贈與給丈夫或者妻子,那么明確給誰就是誰的。
如果贈與人明確給你們夫妻二人或者明確給你們這一戶,那就是你們共同財產。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別人贈與,你們要表示同意接受贈與,而且要雙方配合辦理過戶登記,從合同上,從房屋登記證上,也可以明確看出是誰的房產。
還有什么疑問,可隨時咨詢。
依我之見:婚姻期間一方繼承父母房產究竟是‘’一方個人財產‘’,還是繼承后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關健在于這繼承的形式是‘’遺囑繼承‘’和內容還是‘’法定繼承‘’。
一,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得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丶獎金丶生產經營所得丶贈予所得丶遺產繼承…。同時,該法還規定遺產繼承如果是被繼承人以‘’遺囑‘’形式明示該遺產只由夫妻一方繼承的,該繼承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根據我國現行《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兩種,在有遺囑繼承的情況下,應尊重被繼承人生前的意愿,應當‘’遺囑優先‘’適用。那么,本案例所繼承父母遺產究竟是夫妻共同財產呢?還是歸一方所得的個人財產呢?
請問一一該房產一方的父母去世前是否留下合法的‘’遺囑‘’?是否該遺囑己明示由夫妻中的一人繼承?
如果去世的父母生前留下有分割該房產的‘’遺囑‘’,而且該遺囑已明示該房產的一部或全部由夫妻中某一人繼承的話,那么,依法該房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就屬某一人的婚姻存續期間的個人財產。
如果去世的父母生前未留下分割該房產的遺囑,或遺囑無效。那么,該房產就依法只能按照法定繼承方式來繼承。夫妻一方按法定繼承方式所繼承的該房產的一部分或全部產權依法就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這個問題問得還是比較好的,因為很多人可能對于這個問題都不是很清楚,而且法律規定的也比較的隱蔽,不是大家一眼就能夠看清楚的,所以在這里有必要給大家解釋一下。
其實對于這個問題很簡單,就是要看被繼承人在生前對于這個遺囑是如何處分的?有沒有明確的表示出這個遺產只能由夫妻一方進行繼承與另一方配偶無關?如果被繼承人生前進行了這樣的表示,或者說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這個財產只能由自己一人繼承,與配偶無關,那么該遺產就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否則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那么通常情況下,這種明確的表示應當以什么樣的方式做出呢?我們說大部分情況下都是一遺囑的形式進行做出。比如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該遺產只能由自己的女兒繼承,與另一方配偶無關,那么這就是一個非常合法有效的民事表示。
但是如果沒有這個遺囑,而是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來繼承的,一般情況下就是屬于夫妻雙方財產了。當然還有一種方式也是可以避免對方繼承,那就是夫妻一方放棄繼承這個遺產,另一方自然也無法繼承。但是這個是一把雙刃劍哦,因為對方無法繼承,你自己也是無法繼承的。所以對于這個問題如何處理,建議夫妻雙方考慮清楚。
還有一種比較現實可行的辦法就是,夫妻雙方可以委托律師起草一份婚內財產協議,明確約定,一方所繼承下來的遺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進行分配或者享用,如果夫妻之間有這樣的明確約定,也可以避免另一方享受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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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這個不一定。是否屬于繼承人個人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與繼承方式有關。
目前的繼承方式上,主要有兩種:法定繼承、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情況下
法定繼承,意味著被繼承人生前沒有做出過遺產繼承的個人意思表示。那么,繼承人繼承所得,屬于繼承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遺囑繼承情況下
遺囑繼承,又會區分兩種情況:
1.遺囑中指定了“由繼承人個人繼承”。
這種情況,意味著父母在生前,只將留下來的遺產給到繼承人個人。那么,繼承人繼承下來之后,僅算作其個人財產,與配偶無關。
這是遺囑繼承相對與法定繼承來講,最為靈活的一面——可以指定繼承人、可以指定給繼承人個人。
2.遺囑中沒有指定“由繼承人個人繼承”。
這種情況,意味著父母寫遺囑的時候,沒有特別指明僅給到繼承人個人。那么,繼承人繼承所得,均視作是夫妻共同財產。
這里的依據,除了《繼承法》之外,在現行《婚姻法》中也有比較明確的解釋: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注意以上標識部分——第十七條(4),即對應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中未指定由繼承人個人繼承的情況。第十八條(3),對應遺囑繼承中、指定由繼承人個人繼承的情況。
繼承只能等到被繼承一方死亡,才會涉及到,贈與,就不同了,只要形成事實了,就意味著權力轉移了,比如房子,繼承只能在房子所有人死亡以后,房主的房子,才有繼承的可能,而繼承也僅限于和他她有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原則上將,兒媳婦兒作為外來者,她無權繼承任何財產。只有她的老公才有。但這部分財產確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她的老公死亡了,她有權繼承這部分財產。贈與,只要發生財產轉移了,兒媳婦兒就有權把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不需要等到贈與人死亡這種情況發生。當然,實際情況很負責,尤其繼承這方面,涉及到很多人,分配起來是很復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