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跟合同工資有關嗎_單位解除合同影響工傷賠償嗎?
特邀律師
一、是按照勞動者受傷前3個月的平均工資或者受傷前一年的平均工資進行計算;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單位解除合同影響工傷賠償嗎?肯定是并不會影響工傷賠償的,如果你在工傷治療期滿后,喪失或者是部分喪失了勞動能力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除了享受工傷賠償金以外,用人單位還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或是經濟賠償金。
職工因工負傷治療期結束以后,如果屬于沒有喪失或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如果屬于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是不屬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范疇。單位職工因工負傷治療結束以后,都要按照工傷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等級鑒定,工傷等級的鑒定分為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等兩個部分。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不同的等級享受不同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受工傷以后,原則上都要由原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對于七級及以上的傷殘,則是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的補助標準由于各個地方的標準不一樣的,只能按照地方標準進行補助;如果屬于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除了享受工傷管理條例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外,用人單位還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補償金的標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的標準執行,即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年給予一個月本人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的標準工資;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喪失勞動能力或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受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了工傷賠償以外,還要給予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
綜上所述,受工傷的職工如果屬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要享受工傷管理條例規定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外,用人單位還要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或是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
經濟補償金工資按實際支付的應發工資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人工資,是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合同前12個月月平均應得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津貼、加班費、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勞動者本人工資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支付。
補簽勞動合同中待遇偏少,實際收入不少,不會影響工傷賠償款。
工傷保險待遇中的工資并不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按照遭受事故傷害前實際支付的工資福利待遇支付;一次傷殘補助金、一至六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喪葬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按照上年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工亡補助金按照上年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支付。
因此,補簽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待遇偏少,實際收入不少,不會影響工傷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