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選項中與勞動關系有密切_勞動法與民法的區別?
特邀律師
一、關系的性質與對象的區別。合作關系是利益共享關系,而勞動關系是在現實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勞動者與提供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的關系。
二、適應的法律與法律關系的區別合作關系適用法律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則》并受其調整。勞動關系適用法律是《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并受其調整。
三、是否存在身份上的隸屬性和經濟上的依賴關系的區別。勞動關系最主要的特點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雇傭關系,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勞動者工資待遇,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義務。而合作關系主要受雙方之間的合作合同所調整,合作方應依照合同約定,進行利益分配和風險承擔,二者間不存在身份上的隸屬性。
四、概念的區別合作關系,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的成員之間形成的一種協調關系,以保證實現某個特定的目標或效益。勞動關系,又稱為勞資關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對勞動關系作了明確的界定,是指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關系。《勞動法》從法律的角度確立和規范勞動關系,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所提問題中這句話,沒什么影響。這句話代表甲乙雙方是利益共享關系,而沒有勞動者與提供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的關系。參考資料:
勞動關系,系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一種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而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與雇傭人約定,由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報酬而發生的社會關系。區別在于:
1、 主體范圍不同。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雇傭關系,而勞動關系主體具有單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業、事業單位或是私人企業的用人單位。
2、緊密程度不同。勞動關系中,勞動者隸屬于用人單位,受其管理和約束,要求勞動者要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雙方是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而雇傭勞務關系中,雙方是平等的主體關系,一方不受另一方約束(這里的約束非指合同約束,實為工作約束),工作安排上有較大的空間,不具備隸屬性。三、待遇以及勞動報酬支付不同。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依據我國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法定的權利。其勞動報酬支付是由法律規定,并具有規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額并以現金的方式發放。而在雇傭勞務關系中,勞動者僅享有報酬請求權等極少的權利保障,對于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權利只能依據雙方先前的約定才能享有。其勞動報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結清,就是在工作完成之后,由雇傭方一次性支付給受雇傭方報酬,也可以由雙方約定發放報酬的時間、方式等,并不受到勞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四、勞動人員是否連續穩定地從事工作。一般而言,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在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同時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也是以勞動者長期為單位提供勞動為目的,具有長期、持、穩定性。而雇傭關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項工作為目的,并不是在用人單位連續、穩定地工作,所以,不具有長期、持續、穩定的特征。五、法律適用不同。因勞動關系發生糾紛,要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等系列勞動法律進行解決,而因雇傭勞務關系發生糾紛,則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條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民事法律進行調整。
⑴ 列舉式方法
① 國家進行勞動力管理中的關系;
② 社會保險中的某些關系;
③ 工會組織與企業在執行勞動法、工會法過程中發生的勞動關系;
④ 處理勞動爭議過程中發生的一些關系;
⑤ 其他有關管理機構在監督勞動法執行過程中發生的一些關系。 可⑵ 區別式方法 ① 這些關系是勞動關系產生的前提條件。如勞動就業中的某些關系 ② 這些關系是勞動關系的直接后果,如社會保險中的養老保險 ③ 這些關系是勞動關系附帶產生的關系,如職業培訓中勞動者與培訓機構產生的關系滿意請采納
勞動法與民法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兩者的調整對象不同。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關系;民法是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以及財產關系。 (2)兩者的主體不同。勞動法的一方必須是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雙方之間的關系兼有平等性和不平等性;民事法律關系主體雙方可能都是是公民、法人,或一方為公民另一方為法人,其主體地位平等。 (3)兩者的原則不相同。兩者各有獨特的原則,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勞動既是公民權利又是公民義務原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原則和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等;而民法的基本原則為平等、公平、自愿、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等為原則。 (4)違法后,承擔的法律責任有所不同。勞動法中的民事責任要求采用某些特殊的責任形式,而民法中的無此要求。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各國勞動法的表現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勞動就業法,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與衛生的程,女工與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制度,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制度,職工培訓制度,工會和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制度,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以及對執行勞動法的監督和檢査制度等。勞動法最早屬于民法的范圍,十九世紀以來,隨著工業革命的發展,勞動法在各國的法律體系中日益占有重要的地位,并逐漸脫離民法而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1802年,英國議會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勞動法——《學徒健康與道德法》,禁止紡織廠使用9歲以下的學徒,并規定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同時禁止做夜班。十月革命后,1918年蘇維聲政府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勞動法典,并于1922年頒布了新的《蘇維埃勞動法典》。早在1931年11月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華蘇維埃工農兵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就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先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合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條例》等一系列勞動法規。
參考答案:C.基本法 解釋:憲法才是根本法,A錯。
狹義的如《勞動合同法》才是單行法,B錯。勞動法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獨立法律部門,D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