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工資是底薪嗎_工傷期間工資是底薪嗎?
特邀律師
不是,應該按原來的待遇發工資,但沒有加班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工傷醫療期間的工資待遇)發放要點:
1、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2、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3、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不管是深圳市還是全國工傷期間的工資待遇,叫做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期間,用人單位要保證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有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當然一些用人單位也會出現苛刻的操作,比如只發底薪或者基本工資的情況。
理論上說,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應該跟正常上班的工資一樣。當然,如果正常工作時用人單位平時加班工資或者提成較多,那么工資可能就不一樣了。因為不加班不發加班工資,也是有道理的。
除此之外的其他待遇都應當一樣,比如各種補貼、考核獎、績效工資、獨生子女補貼、職工福利費等等。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給職工保證工資待遇不變,發放待遇。職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補發相應的待遇。
當然很多職工也擔心,一旦維權,就在單位干不了了。也確實存在這樣的問題。
不過,用人單位如果不給職工足額發放工資,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索要經濟補償金。這是《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第46條規定的。
工作制度不是由勞動者制定,這也確實是一個問題。還是希望勞動者學好法律法規,用法律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工傷賠償是年月平均工資來計算的,具體為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傷期間單位給你發醫療期工資是可以按照同崗位的底薪檔次給你發工資,只要這個底薪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就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