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_民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呢?
特邀律師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效力貫穿民法始終,體現民法的基本價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針,對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起統率和指導作用的基本原則。
合同的基本原則主要是:
一、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二、自愿原則: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三、公平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五、權利濫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通則中關于無效合同規定:
(a)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其例外情況是: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需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b)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
(c)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且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該合同無效。
《民法總則》有關民事行為(含合同無效行為)的規定
1、民事法律行為包含合同無效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理解與適用:涉及第三人時如何處理,有待明確。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理解與適用:但書部分確指“違反強制性規定中的管理性規定不導致合同無效”無疑,與《合同法》解釋規定一致。管理性規定通常表現為對市場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
(4)、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5)、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理解與適用:與“雙方虛偽意思表示”的關系有待明確。
(6)、部分無效、部分有效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理解與適用:這一點與《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 2、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
(1)、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返還財產、折價補償 第一百五十七條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理解與適用:不論過錯
(3)、賠償損失 第一百五十七條后半部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理解與適用:過錯損害賠償 以上的民事行為會導致簽署的合同無效。
綜上,可以看出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中關于無效合同的區別,民法通則中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純獲利的合同是有效的,而民法總則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一切民事法律行為均屬無效,具體的區別可以參照上述材料。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結合學理解釋,可將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概括為: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準則,是體現民法精神、指導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
中國的民事立法上,確立了以下幾項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意思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區別如下:
1、定義不同
①民法通則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
?、诿穹倓t是民法典的總則編,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
2、來源不同
?、倜穹ㄍ▌t在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诿穹倓t在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目的不同
?、倜穹ㄍ▌t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
②民法總則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自愿原則、平等原則、公平原則、等價有償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濫用權利原則。
民法基本原則的守法原則:
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
我國《民法通則》第6條將守法原則表述為: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這是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守法原則的核心。民法作為私法,著重于對私人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的法律調整,因而在規范形態上存在許多可以經由當事人特別協商予以排除的任意性規范,以及為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所設置的倡導性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第2款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即屬民法上的倡導性規范。
任意性規范僅在當事人對有關事項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方可作為補充性規范,彌補當事人意思表示上的欠缺。倡導性規范也不具有強制當事人遵循的效力。不遵守倡導性規范,屬于自甘冒險的行為,當事人有可能承受由此帶來的不利后果。
因而,守法原則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任意性規范和倡導性規范,而是指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范,不得有所違反,一旦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將作出否定性評價,使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不按照民事主體的預期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