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訴訟時效中斷的_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各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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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概念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訴訟時效中斷制度屬于訴訟時效障礙制度。為遵循民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平衡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的利益,給予權利人以合法保護,各國法律均規(guī)定了訴訟時效障礙制度,以合法阻卻訴訟時效的起算和完成,訴訟時效中斷制度即屬其一。需注意,按照《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不同于以往規(guī)定的兩年),也就是說,訴訟時效發(fā)生中斷再重新起算后,仍需再次計算三年的期間。
而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因特定事由發(fā)生,訴訟時效期間在特定期間停止進行。訴訟時效中止是訴訟時效期間完成的障礙,其使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處于暫停狀態(tài),故學理上又稱為訴訟時效的停止或暫停。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是以權利人可以行使權利而不行使為前提的,如果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的某一時間內,出現了權利人客觀上主張權利的障礙,法律繼續(xù)訴訟時效期間的進行,那么,就會導致權利人因時效經過而受損,產生不公平的結果。因此,對于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出現客觀上行使權利障礙的,訴訟時效應中止。訴訟時效中止使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處于暫停狀態(tài),是對訴訟時效制度予以合理限制以實現其正當價值的重要方式。關于訴訟時效的中止需要注意三個點:(1)中止事由需發(fā)生在時效屆滿前的最后六個月內;(2)中止事由發(fā)生前的已經過的期間并不作廢;(3)按照《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中止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既非重新計算三年,也不再按照剩余的期限來計算,而是重新計算六個月。也就是說,無論中止事由發(fā)生在時效屆滿前的最后一個月,還是發(fā)生在倒數第六月內,中止事由消除后均再計算六個月。這也是《民法總則》(包括今后即將出臺的民法典)的一大亮點,不同于以往的規(guī)定。
《民法總則》關于中止與中斷的具體規(guī)定
關于訴訟時效的中止,《民法總則》194條做了規(guī)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關于訴訟時效的中斷,《民法總則》第195條進行了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關于訴訟時效的中止,司法實踐需注意的幾點
1.并非發(fā)生不可抗力事由的所有情形均應中止訴訟時效。按照《民法總則》第194條的規(guī)定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使權利人無法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一般情況下需中止。但如果雖有不可抗力事由發(fā)生,但該事由沒有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或者雖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但該事由并不影響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則不能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guī)定。
2.客觀障礙事由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外,但持續(xù)到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訴訟時效是否中止?根據訴訟時效中止的構成要件,在客觀障礙事由發(fā)生在客觀障礙事由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外,訴訟時效并不中止,但其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持續(xù)的期間,應不計入訴訟時效期間之內。
3.案涉財產被扣押,是否屬于訴訟時效中止事由?刑事扣押是偵查機關依法強制扣留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的一種偵查行為。財產被扣押期間,相關權利人不能隨意處分該財產。正因此,在民商事糾紛涉及的標的物被扣押的情形下,扣押行為能否作為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就成為爭議的問題。在刑事扣押期間,民事權利人不能就被扣押的財產實現其民事權利,但并不影響其對該扣押財產主張權利。換言之,其主張權利本身并不受扣押行為影響,但其權利能否實現卻受扣押行為的影響。而作為訴訟時效中止事由的條件是,由于該客觀事由的存在,權利人無法主張權利,顯然,扣押并不符合該條件,因此,不能作為訴訟時效中止事由。
關于訴訟時效中斷,司法實踐應注意的幾點
1.關于“提起訴訟”的理解。第一,權利人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為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9規(guī)定的起訴要件,或者其他特殊訴訟要件的合法之訴。第二,這里的提起訴訟,不僅包括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情形,也應包括權利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情形。此外,如果權利人為保護民事權利提起行政訴訟,即使提起的行政訴訟不被受理,但如果僅是其對主管機關的認識錯誤,但主張的對象、事實理由均無錯誤,則也應認定其提起行政訴訟的行為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第三,一般情形下,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不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但特殊情形除外。如果權利人提起訴訟行為已足以證明權利人以提起訴訟的方式向適格義務主體主張權利,則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2.關于“提起訴訟”中斷時點的確定。簡言之,這里的“提起訴訟”是指權利人起訴的行為,而非包括法院受理的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guī)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根據上述規(guī)定和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2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基于訴訟時效中斷側重保護權利人的立法目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一方提起訴訟時“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而非“法院依法受理之日中斷”更符合該立法目的。
3.民刑交叉案件中的訴訟時效期間中斷問題。司法實務中,存在民事案件因當事人刑事報案而中止審理的情形。在該情形下,盡管民事案件中止審理,但由于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意思表示仍然存在,故訴訟時效期間仍應持續(xù)中斷,不應因訴訟程序的暫時中止而否定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該中止時間也應一并計入中斷時間。在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后,如果權利人的權利仍然存在、訴訟時效仍需繼續(xù)計算的,當事人進行刑事報案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報案之日中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5條進一步規(guī)定,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在下列情形下,權利人的起訴行為不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
(一)撤訴,即原告向法院表示撤回自己起訴請求的訴訟行為。
(二)起訴被駁回。
先看看法律規(guī)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例如申請強制執(zhí)行)。
具體到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基本是就是這樣一些情形:
1、受害者提出索賠要求;
2、責任方承諾同意賠償;
3、受害者提起訴訟或仲裁;
4、其他與訴訟或仲裁同等效力的情形。
注意以上情形,必須有證據證明方有效。例如對方同意賠償,但是沒有證據(如字據或錄音、短信等)證明,等于沒有同意。
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就是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起訴后又撤訴表明法院已經立案受理,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訴狀時,訴訟時效就中斷了。
在訴訟中,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審查準許的,會向原告出具撤訴裁定。再次起訴時可以憑借受理案件通知書或者撤訴裁定證明已經主張過權利,如果起訴時沒有超過訴訟時效,那么此時訴訟時效應當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2條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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