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繳納社保的規定_試用期到底要繳納社保嗎?
特邀律師
職工試用期,單位是不用交社保的,在試用期滿后再交社保。
1、關于社會保險的規定,不是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而是有專門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作出規定。
2、用人單位需要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為其繳納社保保險,與試用期或者轉正期無關。
3、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一、用人單位試用期不給交社保怎么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福利,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所以試用期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但太多公司考慮到新員工試用期不穩定,都是等員工穩定了再繳納的,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在職員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在意的話,就主動找企業協商,具體在試用期間的社保怎么處理?現在是馬上繳?還是之后補繳還是補償說清楚。
二、員工主動提社保容易被開除怎么辦?
既然已經知道員工主動提社保容易被開除,那就要有被開除的準備。首先我們要留下入職的證據, 勞動合同、廠牌、考勤、培訓記錄等等,反正只要有企業標識的文件資料上有員工名字就行。
其次再與企業去協商,協商前要考慮好重點是確定試用期要不要給員工繳納社保?不繳納的原因?可以私下錄音備用。通過協商能在入職三十天內繳納的,那是屬于合法的;其他情況都是不合法的,屬于企業過錯,員工完全可以以企業不能提供社保主動提出離職,并要求半個月補償金。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你想留著企業,就不要太在意一個月的社保問題,但又怕被開除,這個社保問題你既然問了,那就有讓你穿小鞋被開除的情況,但我估計企業不敢以你要求繳納社保問題作為開除原因,因過錯方是企業,又是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要承擔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的,所以一般企業會以嚴重違紀、造成嚴重損失或其他原因,讓員工離職。作為員工,就要提防被穿小鞋了,在留存好以上依據的基礎上,平時做工作一定要認真仔細負責,以免被抓把柄造成解除勞動關系。
做好以上工作后,我相信企業也不會隨便開除一個好員工!
不是工作失誤,是應該正常繳納的。
試用期員工,也是與用人單位建立了正式勞動關系的員工,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以任何形式而免責。
一、關于建立勞動關系的認定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
二、關于試用期的約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只約定試用期的,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試用期員工繳納社保的規定及不繳納社保的風險
1、試用期員工與用人單位建立了正式勞動關系,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以任何形式而免責。所以應該為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2、如果不給試用期員工繳納社保,如果此員工在試用期期間發生工傷,那工傷的醫療費用及三個一次性補償,均由用人單位承擔。員工患病時的,醫療費用的報銷,勞動者也會要求由用人單位承擔的。
3、即便是員工承諾自愿放棄社保,并寫保證書,企業給員工發放社保補貼,這也是法律上不認可的,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是法定責任,不以任何形式而免責,即便發放社保補貼也不行,員工自愿棄保的亦是。后期員工向勞動部門仲裁的,企業同樣需要給勞動者補足社保。
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試用期期間是需要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不是失誤,而是必須繳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相反,如果不給試用期員工繳納社保,將會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從以上可以看出,不是工作失誤,而是給企業規避了很多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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