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買社保是強制性規定_試用期到底要繳納社保嗎?
特邀律師
書面形式告知公司主管領導這樣操作存在法律風險,并具體描述可能有哪些法律風險。HR只能通過這樣的方式規避自己的職業風險,企業的風險除非補繳,否則無從規避。至于員工的風險,生病時不能享受醫保待遇。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員工享受的所有福利中只有社保是強制性福利。一金不做強制要求,但是五險是必須要繳納的義務。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
現在國家政策越來越好,幾乎所有單位都是五險一金,但好多單位在試用期期間不想給員工繳納社保。因為很多人對于試用期的解釋是用人單位才開始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需要相互了解、雙方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限。那么三個月試用期不交社保可以么?雖然試用期是實習生與用人單位相互磨合的時間段,但前提是不可以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并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雖然是試用期,同樣要交社保。
一、試用期不繳納社保是違法的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單方甚至和員工協商決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試用期后如果轉正之后開始繳納。其實,這是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員工享受的所有福利中只有社保是強制性福利。一金不做強制要求,但是五險是必須要繳納的義務。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約定雙方一旦訴諸法律,還是要按國家的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執行。
二、試用期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企業管理者腦海中要有清晰的繳納概念
員工和用人單位一旦建立勞動關系就必須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對于建立了勞動關系應該繳納社會保險管理者沒有清晰的概念。但是不少用人單位還提出,他們并不認為試用期雙方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尤其是實踐操作中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單獨簽訂試用期協議的現象非常普遍。其實對于勞動關系的認定不管你與員工簽不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就會被認定你們是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第21條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試用期應當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所以說隨即推翻了試用期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
三、單位認為人員流動比較大,交社保增減會比較麻煩,所以不予繳納。其實不然
公司一方面是要節約成本,因為試用期員工的流失率比較高。一方面也是圖方便,萬一員工試用期就走了,這沒幾個月社保賬戶開了又停,操作上麻煩。其實事實是好多單位利用員工的試用期大做文章。對于那些技術含量不高的崗位,走就走吧,我繼續換,單位永遠用的是試用期的廉價勞動力,還別不信,打這樣小算盤的單位大有人在。
四、單位認為不簽合同就不用繳納社保的想法太幼稚了
在某種程度上試用期的協議等同于勞動合同的存在,試用期限將會被認定為那段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可見,試用期不簽合同、不交社保連同簽試用期協議都是違法的,對單位都是不利的。對此,《勞動合同法》懲罰力度更大。單位在和員工合作期間,不簽合同需要承擔2倍的經濟補償金。不交社保一旦員工起訴都會承擔補繳或是經濟補償責任。
五、試用期不繳納社保可能對單位造成的很明顯的兩種結果,加大企業用工風險
1.試用期不交社保,屬于《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法行為。一旦員工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公司就要付出巨大的工齡的經濟補償成本。
一般情況下,員工辭職只要不追究單位的經濟補償金,也就不了了之了。但是單位規定辭職必須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合法的。然而有一種情況,員工辭職,不但不需要提前通知公司,而且還有權要求獲得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其中,用人單位未依法足額繳納社保的就屬于此種情況。在單位工作沒滿一年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滿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以此類推,干的工齡越長,補償越多。
2.試用期內如果員工發生工傷,因為社保沒有辦理,所以社保機構是不進行任何理賠和補助的。這部分損失,將轉嫁到企業身上,由企業承擔員工所有的工傷待遇和賠償。如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傷殘賠償等一系列的賠償。
盡管實習生在試用期只是和用人單位相互磨合,但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實習生依然有權利享受應有的待遇,為期三個月試用期不交社保是違法的,如果大家在試用期期間遇到單位在試用期期間不給予交社保,大家有權利與用人單位辯論以獲取交社保的資格。同樣試用期不予社保,對實習生與用人單位都是有害處的。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給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交納社保。
因為按法律規定,試用期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社會保險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企業應當為勞動者辦理保險登記。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用人單位不得自行增加試用期。
當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名不給職工交保險時,可以向社保征收部門和勞動行政機關投訴,也可以辭職后要求仲裁,并同時要求給付經濟賠償金。
為勞動者交納社保是每個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不得因為是試用期就拒絕為其交納社保。
職工試用期,單位是不用交社保的,在試用期滿后再交社保。
試用期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違法,要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規定,單位必須為已經簽訂勞工合同的員工辦理社保,否則屬于違法行為。
很多公司試用期內,為降低勞動成本,違法操作。不給員工購買社保,這些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一定要舉報,制止!
一般20號之前入職,當月就必須繳納五險一金,20號之后入職,下個月繳納!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在我國,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用人單位一旦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就要履行繳納社保的法定責任。
社保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共同承擔,政府財政給予補貼并承擔最終的責任。
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具有廣覆蓋,保基礎的基本特點,是國家強制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作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給自己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享受國家福利政策。非常劃算,所以一定要買,買到就是賺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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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試用期的員工是需要繳納社保的,如果不繳納社保,對于一個企業單位來說,會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只要自己的企業單位和員工建立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應該為員工依法來繳納社保,所以說繳納社保是法定的責任和義務,任何企業和單位都不能夠拒絕為員工來繳納社保。
而且簽訂這個勞動合同,它是包括試用期限的,所以說在試用期內很明顯是需要來繳納社保的,不過很多企業單位的通俗做法是在試用期內不跟自己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只有在正常轉正以后,并且這名員工確實符合工作單位要求的崗位職責和職能,那么這種情況下才會依法轉正,才會給自己的員工建立相應的社保待遇。
但是我認為試用期內不繳納社保,很明顯它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如果說員工依法進行申訴和舉報,通過勞動監察大隊的方式來進行舉報的話,那么作為企業單位來說,也應該無條件的來進行補交,所以說直接從試用期內給自己的員工來繳納社保,對于企業單位來說和對于員工雙方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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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時,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企業在試用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職工社保,是國家強制險種,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做了明確規定。因此,公司不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的。試用期不管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都與公司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單位應該為員工繳納社保。
按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期間也是要給員工交社保的!
但是,這里有個但是!!!
由于勞動法制定并不嚴謹,以及相關部門的執法一點都不嚴,所以導致很多國內的公司都會在試用期不交社保(國內的私企、國企都有這種現象)。稍微好一點的是外資他們都很嚴格的按照勞動法規定,試用期也給員工交。
就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