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標準工時制度勞動法_請問勞動合同有非標準制嗎?
特邀律師
關于工時制的規定,目前我國主要分為標準工時制度、不定時工時制度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三種。三種工時制度的特征如下:
1、標準工時制度。標準工時制度是由立法確定一晝夜中工作時間長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數,并要求用人單位和一般職工普遍實行的基本工時制度。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結合《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那么,一般職工應適用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
2、不定時工時制度。它是指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能受固定時間限制的工時制度。其特點就是直接確定職工勞動量、無須確定上下班時間,可簡單理解為只看工作結果,不問工作過程,是用人單位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按照勞動部[1994]503號文件《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需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批準。
3、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它是指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可以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勞動法規定非定額人員上班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的條件規定為:一是生產經營的需要;二是在程序上必須在加班加點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三是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依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中不定時工作時間是按照不定時工作制來講的?! 〔欢〞r工作制,也叫無定時工時制,它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采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是中國現行的基本工作時間制度之一?! ∷侵敢蚬ぷ餍再|、特點或工作職責的限制,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是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勞動者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
這還用說嗎?肯定是違法了呀!
至于這些私企為什么不執行勞動法規定,卻又沒有人來收拾它們,主要有這樣幾個原因。
1、這些私企為了利益最大化,鋌而走險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資本的最大特點就是追逐利益,而私企恰好就是以利益最大化為自已存在的目標,一旦無利可圖,將很難有私企參與。
而為了讓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最有效的手段與方法便是搞高生產工作的效率,提升勞動者的文化與綜合素質。這對于普通的中小私企來說,其實是不太可能的事情,因為它們根本無力投入。
怎么辦?那就采取違反勞動法的手段吧!
①、增加員工加班時間。
正常每月加班為36小時,而有些私企可能加班為一百多小時,哪管這條底線呀!至于加班費根本不按規定支付,而是企業說了算了。
②、采取非法手段逼迫員工主動離職,避免為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很多私企為了避免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通常會采取一些調崗降薪等等違法手段,逼迫員工主動離職,從而企業便可以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在很多的私企中太多太多了,完全沒有任何一點對勞動法的顧慮。
③、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
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可以為私企業節省一大筆培訓費用和辭退時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勞務派遣工是許多私企特別青睞的一種用工方式。
但是國務院在勞務派遣工的使用上,也做了一個明確的界定,不能超過企業正式員工的10%。但為了獲取最大利益,它們哪管你的法規與規定,只管我行我素。
2、違反勞動法不象觸犯刑法,它需要有追朔人,否則有關職能部門無權主動調查處理。
由于私企違反勞動法不像觸犯刑法那樣,將會有公訴機關自動追究責任,介入調查處理。
它需要有人主動站出來,追究企業的相關法律責任,那么有關的職能部門才會主動介入并調查處理。
這是國家對有關職能部門做了明確的規定,其目的就是為了避免這些政府職能部門,去打擾和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
很少有人主動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反映企業違反勞動法的情況,因此真正受到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的企業并不多。
3、勞動法對企業的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相對較小,無法起到較好的震懾效果。
客觀的說,現在政府的有關職能部門,對那些違反勞動法的企業處罰的力度是比較輕的。很多時候都是給予警告或者是整頓,真正受到處罰的企業并不多。
而且即使對這些企業做了處罰,但是這個力度也是比較輕的,根本無法引起企業的反思和重視。
簡單的說這些違反勞動法的企業,其違法的成本相對較低,從而助長了他們違法的氣焰。
4、勞動者維權意識淡泊,不敢或不愿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我利益。
很多勞動者由于自己對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知識的欠缺,使得他們維權意識比較淡薄。而有一些人則是不敢也不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利益。
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們害怕自己丟掉眼前的這份工作,這無疑會助長企業違反勞動法的氣勢,從而變得變本加厲的損害員工的權益。
當然可能與勞動者不了解維權的過程,承受不了維權過程中的經濟損失和自己的時間成本,從而主動放棄了維權的想法與行動。
那如何來改變這種現狀呢?
1、國家有關的行政職能部門應該加大對違反勞動合法的處理力度,從而給這些企業造成一種震懾效果。
只有當有關的行政職能部門加大對違反勞動法的企業處罰力度,增加這些企業違法之后的成本付出,自然這些企業就不敢輕易違反勞動法了。
就像現在一些歐美國家在對待違反勞動法的處理上力度是非常之大的,所以他們會嚴格的遵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而在我們國內卻并不是這樣,從而助長了這些私企的違法行為。
2、提高勞動者維權的自我意識。
只有當勞動者維權的意識提高之后,他們才會隨時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做的人多了,那么企業才會考慮自身的行為是否違反了勞動法。
這就要求我們的勞動者要積極行動起來,不能被動的等待有關職能部門,主動的介入調查和處理。這既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能的事情。
而有些勞動者由于不明白私企違反勞動法,需要我們自己主動去追溯,而不是在那里被動的等待,有關職能部門主動來采取行動。
所以這個問題的最終解決,還得需要從國家相關的職能部門的處罰力度和勞動者自身法律意識的提升入手。只有雙管齊下,才會有理想的效果。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里,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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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勞動合同中約定是標準工時制還是統合計算工時制制;
2、實行綜合工時制單位是否經過勞動局批準。
3、如滿足條件,單位合法。不滿足應支付加班費。
嚴格來說,勞動合同都沒有標準制的。
法律只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并沒有規定這些條款應該怎么樣來表述,所以就不存在標準這一說法。
但是在實踐操作中,各級勞動管理部門都會發布指導性的勞動合同范本,很多企業都是按照這個范本來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就理解成了勞動合同有標準版本。
你說的非標準就是指自己擬定的勞動合同?只要是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就是有效合同。
但是有一些條款即使簽訂了也不一定生效的,比如約定實行綜合工時制,就需要辦理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