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調解協議不履行怎么辦_庭前調解后不執行怎么辦?
特邀律師
謝邀!
一、看你的敘述,應該是你的朋友在法院進行訴訟時有失誤。
失誤在哪里?那就是這個案子是調解結案的,當時廠子沒有給錢,為何與他調解?
不給錢,就不應該跟他調解。
因為,因為廠子欠錢,繼續訴訟下去,法院也會支持你朋友的訴訟主張的。
不給錢,而與廠子調解,對于廠子來說,沒有任何壓力。
所以即使不得不調解的情況下,在調解書上也要約定違約條款,對對方加以限制。
二、不能繼承上告,應該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不知道調解書上有沒有涉及到你所說的“他”,即個人的責任。
如果涉及到,這個人承擔還款責任,或者擔保責任,那么可以拍賣他個人的財產用于償還債務,包括他的房產。
但是如果調解書中沒有涉及到個人的責任,那么就不能直接執行這個個人的財產,而是應該執行廠子的財產。
廠子的機器設備、存貨、來往款項,都是可以執行的財產。
首先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完全主觀自愿達成的,否則有證據證明是被威協或失去自由或不能辨明事非等情況下被迫達成的不受法律保護。其次要看“調解協議”是在什么情況下簽訂的,則保護的方式不一樣。
一、如果在法院主持下簽訂的調解協議,如果對方不如期履行,該協議受法律保護,可直接申請法院按協議要求對對方強制執行。
二、在相應的行政部門、執能部門(如當地政府、勞動仲栽委云會)等)組織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如果對方事后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正常情況下還是會維持最初的協議的),如果對方不如期履行,你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會維持該協議。
三、雙方自行達成的調解協議,對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你方可以向與該事項相關的行政執能部門申請仲裁(如涉及勞動關系的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一般會維持最初的協議,或向法院直接起訴,在正常情況下法院也會以最初的協議為這的。
勞動糾紛中,雙方在仲裁會的調解下達成一致,到期后一方不履行的,勞動者應當到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人民法院調解書和“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逾期一方當事人未履行調解書所確定的相關義務,權利人可申請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強制執行
可以拿著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到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對案件的調解,在雙方簽訂調解協議之后,法院是以出具調解書作為結案標志的。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
”
因此,對方如果不履行調解協議約定的內容,你可以直接拿著調解書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如果當事人雙方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9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上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由于調解協議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因而在一般情況下都能得到自覺執行。但是,也有一些當事人出于自私的動機,借故拖延,不履行協議的;還有的當事人由于上還沒有想通,事后又反悔的;或者是當事人無理取鬧,故意不履行協議等等。對于上述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6條明確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告進行調解;在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進行調解;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如果當事人對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而不予履行的,調解人員應當耐心說服教育,經教育后當事人仍不執行調解協議的,應允許或告訴當事人向基層人民政府申請調解處理或者向有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
私下調解類似于合同,對方不履約,走法院民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