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試用期不交社保_試用期內是否可以不買社會保險?
特邀律師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您好,很多企業試用期間都是不交社保的,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要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要依法購買社保,所以說在試用期間實際上也是應當購買社保的,因為很多企業單位的試用期,他遠遠不止一個月的時間。
企業在試用期間不購買社保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是擔心試用期間的員工過早的離職,這樣的話會給企業造成一定的損失。這也就是不買社保的一個根本原因,當然是員工轉正以后,一般所得的企業都會購買這個社保費用。
所以說你既然是9月28號入職的,那么10月份11月份包括12月份一共三個月的時間沒有給你購買社保,我個人認為這三個月的社保費用實際上并不是很多,如果你個人要追償的話,也追不了多少錢。而且難度是比較大的,因為你所在的企業它不愿意給你買,你一定要追這筆費用的話實際上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困難的。
如果你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說你是被公司開除的,那么你可以去申請一部分失業金,在領取失業金的過程中都是代為扣繳社保費用的,所以說你的社保費用自己是沒有必要去交的,而有失業基金去給你交一個人,終身可以領取兩年的失業金的待遇。
如果你是個人主動辭職的,那么你就不能享受這個失業金的待遇。當然你要追償這筆社保費用我估計會很難,如果說是工資待遇的話是沒有問題的。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1、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2、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于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3、現在有很多單位之所以口頭約定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確是有一小部分公司是妄圖逃避法定義務,但也不可忽視現在國內工作人員流動性較強,入職一兩個月公司覺得不合適被辭退或主動離職的事例相當普遍。而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手續繁雜,短期內頻繁地入職離職,有些人也不在意是否繳納社會保險。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從簡化工作的角度考慮,很多工作就做的不是很規范。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單方甚至和員工協商決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試用期后如果轉正再行補交。其實,這是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勞動關系建立后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對于建立了勞動關系應該繳納社會保險應該已有了清晰的概念。但是不少用人單位卻提出,他們并不認為試用期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尤其是實踐操作中試用期并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單獨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的現象非常普遍。
1、在法治社會,不合理。
2、現如今這是普遍現象,分不同種情況:一是試用期不簽合同,你上班我給錢,不繳納保險;簽訂合同,但試用期期間不繳納保險,如果通過試用期,給補繳;還有就是干脆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很多保安、快遞、服務業等流動性較大的工作員工都沒有社保。
3、以上幾種情況都不合理!但沒有辦法,自有國情在此。
勞資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必須在試用期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不繳納的100%違法。
1、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不管是《勞動合同法》還是《社會保險法》都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都必須在試用期內勞動者繳納社保,這是強制性行為,是用人單位必須要做的,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履行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在試用期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提出離職,并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并且補交社保。
根據《 社會保險法》 的規定,用人單位在30天內必須勞動者辦理社保登記并繳納社保費 ,逾期不交納的要交納滯納金,拒不交納的,要接受社保繳費部門的罰款。
2、在試用期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風險也比較大。
我們大家都知道,從2020年開始很多地方是把把五險合成了四險,生育保險并進了醫療保險,其他保險都照樣存在。
特別要提的是工傷保險,如果在試用期沒有買工傷保險,那么發生工傷后產生的所有費用以及如果傷殘了以后的費用,全部由企業全額承擔,這個費用是非常巨大的,那不是一天兩天,而是之后的幾年幾十年,一般的企業承受都夠嗆。
3、如果企業沒有在試用期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該怎么辦 ?
針對這種情況,一般有兩種處理方式:
- 第1種情況:勞動者主動通知用人單位讓其繳納社保,如果單位拒不繳納的,可以以此為由主動辭職,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加補社保。
- 第2種情況:不離開企業,可以多次主張讓企業去交,如果企業不交的,到離開單位以后再處理這件事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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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試用期不給交社保怎么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福利,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所以試用期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但太多公司考慮到新員工試用期不穩定,都是等員工穩定了再繳納的,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在職員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在意的話,就主動找企業協商,具體在試用期間的社保怎么處理?現在是馬上繳?還是之后補繳還是補償說清楚。
二、員工主動提社保容易被開除怎么辦?
既然已經知道員工主動提社保容易被開除,那就要有被開除的準備。首先我們要留下入職的證據, 勞動合同、廠牌、考勤、培訓記錄等等,反正只要有企業標識的文件資料上有員工名字就行。
其次再與企業去協商,協商前要考慮好重點是確定試用期要不要給員工繳納社保?不繳納的原因?可以私下錄音備用。通過協商能在入職三十天內繳納的,那是屬于合法的;其他情況都是不合法的,屬于企業過錯,員工完全可以以企業不能提供社保主動提出離職,并要求半個月補償金。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你想留著企業,就不要太在意一個月的社保問題,但又怕被開除,這個社保問題你既然問了,那就有讓你穿小鞋被開除的情況,但我估計企業不敢以你要求繳納社保問題作為開除原因,因過錯方是企業,又是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要承擔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的,所以一般企業會以嚴重違紀、造成嚴重損失或其他原因,讓員工離職。作為員工,就要提防被穿小鞋了,在留存好以上依據的基礎上,平時做工作一定要認真仔細負責,以免被抓把柄造成解除勞動關系。
做好以上工作后,我相信企業也不會隨便開除一個好員工!
書面形式告知公司主管領導這樣操作存在法律風險,并具體描述可能有哪些法律風險。HR只能通過這樣的方式規避自己的職業風險,企業的風險除非補繳,否則無從規避。至于員工的風險,生病時不能享受醫保待遇。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員工享受的所有福利中只有社保是強制性福利。一金不做強制要求,但是五險是必須要繳納的義務。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
現在國家政策越來越好,幾乎所有單位都是五險一金,但好多單位在試用期期間不想給員工繳納社保。因為很多人對于試用期的解釋是用人單位才開始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需要相互了解、雙方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限。那么三個月試用期不交社保可以么?雖然試用期是實習生與用人單位相互磨合的時間段,但前提是不可以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并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雖然是試用期,同樣要交社保。
一、試用期不繳納社保是違法的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單方甚至和員工協商決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試用期后如果轉正之后開始繳納。其實,這是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員工享受的所有福利中只有社保是強制性福利。一金不做強制要求,但是五險是必須要繳納的義務。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約定雙方一旦訴諸法律,還是要按國家的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執行。
二、試用期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企業管理者腦海中要有清晰的繳納概念
員工和用人單位一旦建立勞動關系就必須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對于建立了勞動關系應該繳納社會保險管理者沒有清晰的概念。但是不少用人單位還提出,他們并不認為試用期雙方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尤其是實踐操作中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單獨簽訂試用期協議的現象非常普遍。其實對于勞動關系的認定不管你與員工簽不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就會被認定你們是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第21條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試用期應當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所以說隨即推翻了試用期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
三、單位認為人員流動比較大,交社保增減會比較麻煩,所以不予繳納。其實不然
公司一方面是要節約成本,因為試用期員工的流失率比較高。一方面也是圖方便,萬一員工試用期就走了,這沒幾個月社保賬戶開了又停,操作上麻煩。其實事實是好多單位利用員工的試用期大做文章。對于那些技術含量不高的崗位,走就走吧,我繼續換,單位永遠用的是試用期的廉價勞動力,還別不信,打這樣小算盤的單位大有人在。
四、單位認為不簽合同就不用繳納社保的想法太幼稚了
在某種程度上試用期的協議等同于勞動合同的存在,試用期限將會被認定為那段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可見,試用期不簽合同、不交社保連同簽試用期協議都是違法的,對單位都是不利的。對此,《勞動合同法》懲罰力度更大。單位在和員工合作期間,不簽合同需要承擔2倍的經濟補償金。不交社保一旦員工起訴都會承擔補繳或是經濟補償責任。
五、試用期不繳納社保可能對單位造成的很明顯的兩種結果,加大企業用工風險
1.試用期不交社保,屬于《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法行為。一旦員工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公司就要付出巨大的工齡的經濟補償成本。
一般情況下,員工辭職只要不追究單位的經濟補償金,也就不了了之了。但是單位規定辭職必須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合法的。然而有一種情況,員工辭職,不但不需要提前通知公司,而且還有權要求獲得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其中,用人單位未依法足額繳納社保的就屬于此種情況。在單位工作沒滿一年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滿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以此類推,干的工齡越長,補償越多。
2.試用期內如果員工發生工傷,因為社保沒有辦理,所以社保機構是不進行任何理賠和補助的。這部分損失,將轉嫁到企業身上,由企業承擔員工所有的工傷待遇和賠償。如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傷殘賠償等一系列的賠償。
盡管實習生在試用期只是和用人單位相互磨合,但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實習生依然有權利享受應有的待遇,為期三個月試用期不交社保是違法的,如果大家在試用期期間遇到單位在試用期期間不給予交社保,大家有權利與用人單位辯論以獲取交社保的資格。同樣試用期不予社保,對實習生與用人單位都是有害處的。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的,不是在勞動合同期之外。第二,企業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自然在試用期內必須繳的人。
單位不給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是否違法?
試用期也是社會保險的根據和法律規定的。
有的公司需要轉正后才會購買,千萬不能聽領導忽悠,更不能相信領導的一張破嘴,轉正后需要補繳試用期的社會保險。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以及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實施之日即1995年1月1日起,單位招聘職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試用期》都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員工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很多公司都會騙員工,等過了試用期開始交社保,可是用人單位遲遲不繳納,勞動者可持身份證原件以及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實名投訴登記。
首先可以申訴到勞動仲裁,要求補繳五險。如果沒有勞動合同的話,就需要收集相關證據:簽到簿、經手的票據、工資條、胸卡、同事會餐合影、證人證詞等等!
總之,不簽勞動合同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不交社保向社保部門舉報或直接撥打12333電話進行投訴。
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一金:即: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