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印章簽訂合同的法律后果_私刻公章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特邀律師
非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董事長兼股東,因其身份等權利外觀,讓交易對方產生合理信賴,其通過私刻公章對外簽訂合同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該公司仍應承擔責任。
一、盡管公司董事長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在未經股東會決議下,私刻公章簽訂擔保合同。但因其具有公司董事長和股東身份等權利外觀,足以讓交易相對人產生合理信賴,因而構成表見代理。
二、在公司設有董事長的情況下,由董事長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況是普遍現象。雖然董事長不一定同時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其相較于公司其他管理人員顯然享有更大的權力,故其對外實施的行為更能引起交易相對人的合理信賴。
三、董事長作為公司的股東,且在簽訂涉案民事協議時持有本公司的公章,盡管刑事判決已經認定該公章為其私刻,但結合在公司所任特殊職務以及股東身份等權利外觀,已經足以讓交易相對對方產生合理信賴,讓其負有對公章真實性進行實質審查的義務,對于相對人要求過于嚴苛,不利于保護交易安全。因此該行為已構成表見代理,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綜上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1、為防止股東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權益,可通過公司章程或股東間協議約定高額違約金,向未依公司章程,未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私自代表公司簽訂擔保合同的股東追究其違約責任。
2、公司內部的權力配置在滿足《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結構要求的同時,也應考慮公司內部管理和對外決策的“集中統一領導”,盡量不要分置董事長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防止出現“真假孫悟空”的情況,增加公司被他人表見代理的風險。
一般來說,私自刻章不違法,只有私刻公章才有可能違法,甚至構成犯罪。 一、私刻公章違法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如果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1、私刻、偽造、變造公章,可能構成擾亂公共秩序罪論處。 《刑法》第280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 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也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 《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您好,對于這個問題我分兩部分解答首先是私刻公章罪:砸刑法中指出,如果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論處,已經造成了嚴重后果的,如利用非法制造的公章,進行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動,并且造成了嚴重后果的,要按不同情節和損失程序追究刑事責任。如你上述,你爸爸雖然私刻公章簽訂合同,但是公司對于簽訂的合同十分滿意,就表示為給公司造成重大后果,所以你關鍵要看所謂的受害人公司的態度了。然后是合同詐騙罪,你爸代表公司去簽訂合同屬于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公司追認,那你爸就是有權代理,合同有效,你也說你爸的公司很滿意這份合同,并且你爸也沒有收取利益,將合同款如數交回公司,那就不存在合同詐騙罪。核心的問題您應該找你爸的公司還有與你爸簽訂合同的單位,要看他們的態度。友情提醒,如果事情比較緊急的話,最好找一位律師,你也不用這么著急了
謝邀。法律我不是專家,說說我的理解。條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擅自使用單位公章、 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單位對該犯 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此情況下,單位可以向私蓋公章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的人進行追償,并根據行為造成的后果追究其法律責任。 1、私蓋公章是為了什么?會造成什么后果。如果這種后果現在或未來不會給公司帶來不良影響,對于你而言,公司不會追究你法律上的責任;2、私蓋公章這件事假設目前看來不會對公司帶來不良影響或損失,不妨就該事項打個報告進行說明,把相關應該履行的手續履行完畢,以消除對你個人可能會造成的影響。我不知道具體事由,我也沒法保證這個事情以后不會有后續。假設真的出事了,至少這件事由公司來兜底,因為手續齊全,程序合規了。3、蓋章管理同事對此事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憑什么在未見領導審批或授權的前提下,把公章交與你?我是風險規避者,我想你既然提問,也算是吧。還是按照正常路子來,把事項說明,把當時的緊迫性必要性說的充分一些,以免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