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期房分割案例_離婚后房產如何分割?
特邀律師
我是老梁大話房產,很高興來解答你的這個問題。99%房產歸女方,這個提法老梁認為是有些問題的,除非你家的房子特別多,老梁分幾種情況幫你來解答。
第一,夫妻雙方達成協議離婚后99%的房產歸女方,這時如果有多套住房,可以按價值進行計算,價值的99%歸女方所有。
第二,由于99%很難做到房產實際產權的分割,所以對所有房產進行估價(當然需要雙方都認可),然后采取以下的方法進行分割。
1.如果女方要房子,那么把女方需把男方應得房產的比例折算成現金支付給男方。
2.如果男方要房子,那么把男方需把女方應得房產的比例折算成現金支付給女方。
3.如果雙方都不要房子就比較簡單了,把房子賣掉,然后按照比例進行現金分配即可。
希望老梁大話房產的答復您能滿意,如果您還有其他關于房產的問題,可以關注我或繼續提問,謝謝。
離婚后房產分割形式多種多樣。得根據產權取得時間,購房款來源等具體情況,遵循保護婦女,子女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分割。
第一,全款房。
1,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買房,且取得了產權證,登記于出資人名下。該房屬于婚前購買房租一方,離婚后另一方無權要求對此房進行分割。
2,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購房,婚后取得產權證。此房屬于出資方,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購房,取得了產權證,登記在出資人名下,婚后產權證加上另一方名字。離婚時雙方無過錯,原則上平分。
4,婚前全款購房,購房合同上寫雙方名字,如無特殊約定,屬于共同財產,賣或抵押要共同完成,如有約定,按約定比例分割。
5,婚前雙方出資購房,產權證上有名字一方,若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出資,且不是贈予給一方,另一方權益法院無力保護。
第二,按揭房。
1,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購房,并支付完購房款,取得了產權證登記在自己名下,離婚后此房不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購房,取得了產權證,婚后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首付者名下,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產權歸登記方。未還貸款為登記方的債務?;楹蠊餐€貸的款及增值部分,由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購房時簽訂的購房合同的權利義務由登記方承擔,婚前由一方支付的首付屬于支付方。未離婚期間,房屋增值及共同還貸部分,如沒約定,屬于共同財產,共同還貸部分,無論一方工資或雙方工資還貸,均屬于共同財產。
3,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產權證婚后取得,離婚時分割原則同上。
婚后取得產權證并不意味著應當是婚后財產,還得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由一方個人財產還貸,房租升值,離婚時未取得產權證,法院不判決該房屋產權歸屬,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產權證后,任意一方另行起訴。
第三,父母出資參與購買的房。
1,一方父母出資購買在子女名下,這是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
2,當事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屬于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3,婚后一方父母首付,夫妻共同還貸,屬于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4,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雙方按自己父母出資比例共有。
5,婚前一方父母支付全款,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第四,產權證有第三人名字的房屋。
產權證上有子女或父母名字,法院不主動追加第三人,要求另案起訴。
具體法律依據,請詳細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按照離婚時的約定,繼續處理房子。
謝謝邀請。
題目給的信息太少了,還得落實一下兩個信息。
第一,首付款是什么時候付的,是在孩子結婚登記日期之前付的還是之后付的?第二購房合同寫的是孩子一人的名字還是兩口子的名字?
假如上面寫的是兩口子的名字,無論婚前婚后買的,都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上都是平分。至于母親的首付錢,如果證據能證明出來,則屬于兩口子欠母親的錢。
如果購房合同上寫著孩子一人的名字,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婚后無論是由誰償還按揭貸款,這都屬于用夫妻共同財產。理論上來說,房子應該是購房合同一方的房子,但是夫妻共同還款的部分所對應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實務操作是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涉及到對增值部分評估,以后平分。
如果是婚后母親付的首付款,即使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這個房子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平分房子。如果有證據能證明是母親墊付的首付款,這個錢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兩口子進行分擔。
題目給出的信息太少,所以上面我說的是好幾種情形的假設,只是理論方面的結論,而實際中有涉及到證據問題,簡單的來說,就是用證據能不能證明自己所提出來的主張。
房子的分割在離婚訴訟中比較麻煩,涉及房產的價值,房款的支付證據,增值部分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按揭貸款的償還等等一系列問題。涉及家事的訴訟,法院的做法是,能調解盡可能調解,調解不成,才下判決。
慎待婚姻,離婚需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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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農村宅基地和自建房該如何分割處理?首先需明確一點的是: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于村民戶口所在的村集體組織的,村民只有使用權,所以夫妻離婚時,是不能自行單獨將其分割的。
但是,因為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宅是屬于村民的私有財產,按照“地隨宅走”的原則,所以當夫妻離婚時,就可以連房帶宅一起進行產權分判。
至于如何判定,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這套自建房是在婚前所建,并且產權是屬于夫妻雙方中其中一方父母的,婚后夫妻雙方與一方父母共同居住的,離婚后,這套自建房不會予以分割。 2、如果這套農村自建房是婚前由男方一方建造,婚后雖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但如果夫妻雙方之間沒有其他特殊的約定,那么,這套自建房就屬于男方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產權理應判歸男方所有。 3、如果自建房雖是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婚前所建,但建房所產生的債務是由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那么得到房產的一方應根據償還債務的總額,給另一方一定比例的補償。 至于補償多少,可以雙方自行約定,約定不成的交由法院判決。 4、如果自建房是屬于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建造的,那么就可以作為婚后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何分割,可以自行商定,也可以經由法院判決。
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原則上,分得住房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