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概念_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性質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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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就是著作權人將自己的著作權作品委托給相關的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在面對其他人的侵權行為時可以要求管理機構為其進行訴訟維權、也可以委托機構為著作權進行轉
著作權集體管理就是著作權人將自己的著作權作品委托給相關的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在面對其他人的侵權行為時可以要求管理機構為其進行訴訟維權、也可以委托機構為著作權進行轉讓和買賣,下面我們就來看看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性質是什么。
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性質是什么一、什么是著作權集體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一)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以下簡稱許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三)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四)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二、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性質1、我國《著作權法》在總則中規定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權利人的正當權益,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和繁榮。2、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宗旨就是為著作權人提供服務的,其職能在于接受權利人的授權,向使用者發放許可,收取使用費,向權利人分配利益,同時加強國際間集體管理組織的合作。3、其在運作過程中收取的使用費,在扣除必要的活動經費(管理費)后,應當全部分配給權利人。所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一般都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性組織。世界多數國家通行的做法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的民間私人團體。
1、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依法登記設立的社會團體。
2、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指為權利人的利益依法設立,根據權利人授權、對權利人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集體管理的社會團體。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指為權利人的利益依法設立,根據權利人授權、對權利人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集體管理的社會團體。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依照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并開展活動
非盈利性的。 《著作權法》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目前我們共有五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 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有以下法定的職能: (一)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以下簡稱許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 (三)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 (四)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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