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公司控制權的方式_如何控制公司控制權?
特邀律師
股權并不等于控制權,二者區別如下: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于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而控制權是指對一家公司的實際管理經營的權利。大多數情況下,股權比例大于50%的一方獲得公司的控制權。
舉個例子,如果A出20萬,B出80萬成立一家有限或者股份公司,那么A將擁有20%股權,A可以憑借這20%的股權享有股東權利并獲得公司年利潤的20%分紅。在無其他特殊情況下,這家公司的控制權由B獲得,由他經營管理。
再舉個股權比例小于50%但是可以獲得控制權的情況。比如A出資41萬,B出資30萬,C出資29萬,那么單純從股權比例上看是看不出來誰控制公司的實際經營。這是可以看董事會情況,如果董事會5席,A占3席,其余各1席,那么公司實際控制權由A獲得。
以上僅僅是取得公司控制權的兩種形式,實際情況千奇百怪,即使股權比例大于51%也不一定會有控制權,股權比例只有百分之十幾也有可能獲得控制權。
以上觀點僅供參考,多多討論指教,謝謝!
企業的“企”,分拆下來,你會發現,將人拿掉,這個企業就停止了。所以,在一個企業當中,最最核心的就是人,再精準地講就是人才。
? ? ? ? 為了留住人才,企業家費盡了心思和腦筋,早期多數以高薪或者高提成來吸引人才。走到今天,高提成的方式已經受到非常大的挑戰,高薪卻不一定是一個合理的方式,企業主經常是付出較高的代價,卻未必獲得真正優秀的人才。其實,現在的人才要的不單是一份工作,而是想要一份事業,也要一份歸屬與榮耀。
? ? ? ? 于是,各大公司紛紛提出一個概念——企業平臺化。平臺化并非只是一個口號,更要匹配較好的機制,當下比較適合做平臺化的機制主要有:1、阿米巴;2、股權激勵;3、合伙制。
? ? ? ? 阿米巴的本義就是將企業劃分成一個個的小集體,讓部門長發光發熱,成為這個集體的領導人,虛擬股東,通過一套核算機制,讓部門長當家作主,甚至讓人人成為經營者。可以說是非常符合中國人的人性,也符合企業主的心態,畢竟阿米巴是虛擬股份,沒有從根本觸及企業主的紅線。
? ? ? ? 然而,高端人才的期望值往往不僅僅如此。于是將阿米巴獎勵機制進行升級,要進行股權改革、合伙制改革,那么問題來了,中國的老板普遍缺少安全感,他們并不懼怕分錢,他們更加懼怕,分了股份、分了權,公司還是自己的嗎?較少的股份比例如何有效地掌控公司的經營權、決策權?我向大家推薦三種方式:
? ? ? ? 第一種:設計控股公司。一般要掌握公司控制權,至少要占股51%,但如果股份小于51%,怎么控制公司決策權?舉例如下:成立控股公司X,原始股東某甲只需要在X公司占股51%,然后通過X公司控股子公司A,X公司占A公司51%的股份,股東甲相當于用26%(51%*51%=26%)的股份控制A公司。
? ? ? ? 第二種:成立有限合伙企業。前兩年新三板剛剛興起的時候,很多公司都爭先申請上市,應該對有限合伙企業的概念不陌生。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組織,其中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享有決策權,而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享受分紅權。所以很多上市公司為了激勵員工,會成立一個有限合伙性質的激勵平臺,由原始股東擔任GP,其他員工作為LP,進行股權激勵,而決策權牢牢地控制在原始股東手中。
? ? ? ? 第三種:簽訂表決權委托協議,或者股權代持協議。簡單的說,如果原企業主在經營方面有獨到的優勢,其它投資人或者股東對原企業主有依賴,企業在進行增資或者股權激勵時,可以做到同股不同權。原企業主即使股份低于51%,也可以向其它股東要求更高的表決權,甚至要求代持其他股東的股份,其他股東即使超過51%的股權,但他們只有分紅權,或者表決權較低。通過協議的方式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關系,列入公司章程。這種方式原來在法律上屬于相對比較模糊的地帶,法律未必支持,但考慮到商業的本質,尊重股東自身的想法,現在法律上也開始支持這種做法。
第四種,就是AB股模式了,建議可以參考京東商城的股權結構!你可以結合自身手里10%的股權根據這四種股權結構中的一種設計一種能夠達到51%決策權的股權結構,那么你也就能夠控制這家公司了
? ? ? ? 所以,在中國,有很多典型的企業,決策人股份并不高,卻牢牢掌控者企業,如:馬云、任正非,一個上市的龐大企業、一個未上市的頂級企業,馬總與任總都是股份極低,卻永遠是企業核心的核心。
? ? ? ? 為了適應當下社會的發展需要,也請企業主們盡快作出改革的決定,否則一定有人愿意代勞,先行改革,設計出更出色的激勵機制,而人才一定會被其他人吸引,天下一定屬于人才多的團隊。
收購或控制一間上市公司取得其資產控制權的根本途徑是:取得公司股份,使股份比例占第一位;選聘董事,使其能夠被選為董事長;聘任經理能夠被董事會通過;在董事會正確決策下,經理執行得力,企業效益節節攀升。 供參考。
1,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
2,利用投票權代理安排;
3,控制董事會;
4,設置董事會議規則。
員工持股的方式還是比較多的,簡單說下常見的幾種:
第一種:員工直接持股
這種持股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為了保證實際控制人對于公司的控制權的高度集中,務必應當保證股東所持股份至少在67%以上才能夠保證公司的正常運營工作,否則但凡低于67%的,也就意味著員工持股超過三分之一,這種情況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那公司重要事項的表決只要員工不認同的,就可能出現公司重要事項表決無法通過的風險。
第二種:成立有限責任持股平臺
這種持股平臺的好處就是無論是目標公司還是持股平臺當中始終保持實際控制人對于公司的控制力度,同上述唯一的區別在于員工并不是直接持股,而是間接持股,對于重要事項的表決控制人仍然享有實際控制權。
第三種:成立有限合伙持股平臺
這種模式是現如今可能使用的最多的架構方式,因為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當中普通合伙人負責合伙事務的執行,而且關于合伙協議的特殊事先約定比較靈活,大股東作為普通合伙人完全可以實際控制合伙企業的表決權,而不在乎其所占有限合伙企業份額多少,這樣既可以保證了實際控制力,也保證了持股平臺的包容性足夠廣泛。
第四種:期權股
這種方式其實可以并入到上述三種當中去,只是在真正持股以前,員工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例如在公司工作滿多少年,在本年度業績目標完成額之后有權利選擇按照既定的價格來行權購買或者出售公司的股權而解套或者成為股東。
目前當下員工激勵計劃的方式也在不斷的與時俱進,建議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規模大小,行業特性設計好正確的員工持股計劃才是王道。
控制公司有三種情況:
第一、控制股東會,
第二、控制董事會,
第三、控制經營管理層
一、控制股東會:
1、如果是單層股權結構,你占有40%的股份,是單一大股東,剩余60%股份分散在多人手中,你對公司具有相對控股權。
2、設置雙層股權結構,你直接持有公司39%的股份,剩余61%的股權設置為有限合伙人企業直接持有公司股權,你作為該有限合伙企業的GP,并持有1%的股份,那么你對公司就有了絕對的控制權。
3、設置AB股制度,A類股1股對應1個投票權,B類股1股對應10個投票權,同股不同權在歐美市場用得多,最近中國出臺政策,也支持科技型企業同股不同權的做法。
二、控制董事會
擁有多數董事會成員的提名權,最經典的就是阿里巴巴了,制定的合伙人制度,董事會成員都得來自于合伙人,而該合伙人的入選又十分的嚴苛,最后董事會的權力都集中到了馬云手里。
三、控制經營層
比如財務人員、技術人員的任命權,對關鍵崗位擁有絕對的任命權,甚至于掌控公司的公章和營業執照,對于規模不大的公司,這種方法也能夠有效控制企業。在企業控制權爭奪中,雷士照明最后就上演了爭奪公司公章和營業執照的一幕。
控制公司方法有很多種,更多股權問題,關注“壹號股權”
51%絕對控股權,另外,還要有兩項。
一,董事會一票否決權。
二、企業日常經營管理權。
每當提到互聯網那些風云人物時候,多的朋友只會看到他們光鮮面,而對背后的資本博弈卻一無所知,雖然說網絡風云人物的“江湖”拼搏是離不開背后資本支持的,畢竟縱然他們技藝超群但是如果沒有資本沒有給他們展現個人能力的機會他們也成功不了的,但還要告訴朋友們的是如果認為資本可以牽著這些風云人物的鼻子走那也大錯特錯了,從李彥宏當場拍桌子叫板董事會實際行動就不難感受到資本和創始人的關系不僅僅是支撐是依靠而且還是一種博弈。
李彥宏拍桌子叫板董事會與資本面對面博弈
在2001年當時百度公司發展并沒有現在輝煌,業務量的日趨下降讓百度出現了難以維持的情況,為了擺脫百度公司業務量的進一步惡化,李彥宏大膽提出要采用競價排名的商業模式,在當時這種思路可謂是超前的這讓百度董事會面對這種思維模式表現出強烈的反對,對此李彥宏與董事會眾多股東在辦公室爭爭吵了三個多小時,多的股東認為自己的投資不是讓李彥宏做實驗的,最終李彥宏以強的姿態鎮住了董事會,百度推出競價排名模式后不僅僅找到了切實可行的商業運作模式,而且讓百度在2005年成功登陸了納斯達克并讓李彥宏順利獲得百分之二十二點九的股權位居第一大股東,從中就說明了創始人有時與資本面對面的博弈是很有必要的。
董明珠與資本博弈以自保
格力空調董明珠多的人往往對她的成功呈羨慕狀態,而對她的背后事情卻了解甚少,事實上當年董明珠為了自保也與資本發生博弈,董事會多的小股東想把董明珠給拉下臺,董明珠在董事會上大呼“沒有我就沒有現在的格力,沒有格力也沒有我”與眾多反對股東據理力爭才保住了她的董事地位,也正是在與資本博弈中的勝利才讓董明珠有機會或有平臺讓現在格力變得更加強大,讓她個人的聰明才智才好的釋放出來。
馬云深知資本博弈規則不惜放棄港交所也要獲投票權
互聯網業內人都感受過馬云未卜先知的“技術”,事實上大家有所不知,馬云就是領略到資本博弈中的“是是非非”為了能夠讓自己有絕對的投票權,能夠在資本面前占有話語權也曾不惜放棄阿里公司的港交所上市優勢,不遠萬里遠赴紐交所進行上市以有效回避資本博弈中可能會讓自己陷入的劣勢地位情況的出現。
說了這么多大家可能已經清楚了,為什么各個創始人都有與資本博弈的經歷,那是因為創始人和資本之間的關系情況所決定的,在兩者之間往往創辦人會把創立的企業當做自己的孩子,以企業的良好生存為追逐目的,而資本家們他們的觀點不是這些而是以追求利益為唯一目的,這就造成了兩者之間看法不同進而就存有博弈情況的發生,對于這些不知道大家看法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