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身合同_終身合同員工如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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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無固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不是永久合同,如果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定義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依然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和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來解除勞動關系,員工也可以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終身勞動合同的情況,對于雙方來說只要想要解除也是可以的。但是用人單位解除需要給與勞動者相關的賠償,而勞動者解除就需要提前提出申請。
是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要從2008.1.1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雙方第三次簽訂時,除非勞動者自己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單位就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08.1.1前的簽訂次數是不算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等于終身合同,勞動者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是永遠不能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大區別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在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續簽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用人單位要想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正當合法的理由,單方面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履行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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