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關于自動續約_合約到期不續約就自動解約了嗎?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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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需要分為三個方面來回答。
一:物業繼續服務是否合法。
物業公司合同簽訂主體目前只有兩個。
1:售樓前期,這時候因為大部分的房產還沒有售出,所以產權還在開發商手里,那么開發商是有權利指定物業公司的,同樣物業公司這個階段也只能跟開發商來簽訂合同,因為入住率過低,所以開發商需要支付物業公司空置費。
2:開始入住,但是還沒有成立業委會,這個時候,物業公司依然只能跟開發商簽訂合同,但是合同中會有明確的約定,有效期截止為業委會成立的日子。因為業委會是法律目前認可唯一可以代表全體業主的機構,所以業委會沒有成立前,是無法跟物業簽訂合同的。
二:物業強行漲價怎么辦?
物業的服務價格雖然實行的是國家指導價格下的市場調節價,但是不代表物業可以隨意漲價,這種時候物業公司需要價格公示,報備,并且是在街道辦或者居委會的監督下實施。
三:怎么應對?
1:立刻讓居委會或者街道辦介入,并且可以實施去物價局舉報。(這點好像各地規定不太一樣,但是應該試試看)。
2:聯合其他業主,抓緊申請成立業委會。
3:不要怕這個物業忽然撤出,一旦這個物業突然撤出,居委會會臨時指定一家物業,進行臨時托管,直到業委會成立。
4:業委會成立后,就可以讓業委會進行物業公司招標,挑選你們滿意的物業公司了,也可以進行業主自治,就看你們自己的選擇了。
希望可以幫到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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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到期不續簽或不繼續履行的情況下,是合同終止而不是解除;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自動解除合同,所有買賣合同到期,沒有續簽不存在解除,但是是屬于合同終止。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個主要看合同有無規定,如果合同有條款:到期租戶沒提出退租,默認自動續簽一年,期間租戶退租不退換押金。 如果有這條款的話,那么就算合理的,反之如果沒有這類似條款,那么是不合理的,可以起訴。
這些條款,一般簽訂合同前要看清,有異議要簽訂前提出。
這個問題之前我也有回答過。
合同到期單位沒給你續簽合同,不屬于自動離職,這是公司違約行為。雖然你們沒續簽合同,視為你們之間勞動關系是有效的,程序上你還是原單位的員工。
建議你有2個方案選擇,一是你主動提出不再續簽合同,終止合同,如果他不同意也不給辦理離職手續,去勞動局仲裁,但這樣做沒有補償金。
二是你直接去勞動局仲裁,告發原單位不和你續簽合同,爭取補償金,補償金的金額可以參考下面的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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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