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交起訴狀要提交證據嗎_原告需要提供證據副本嗎?
特邀律師
你好,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是這樣的:原告書寫訴狀,拿著證據材去法院立案——法院審查同意立案——給原被告發傳票——原告的訴狀、證據在立案的時候已經上交了,所以原告不用在15日之內提交訴狀、證據材料——被告收到傳票后,根據原告訴狀書寫答辯狀,在15日之內提交法院——到期開庭
1、只要有適格的原被告和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法院就會受理,因為審查立案只是形式上審查。
2、證據最好在起訴時候交給法院,因為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候就會要求你方提交證據,一般是30天左右,那個時候還不會開庭,如果你及時提交的話,對你的證據對方不予質證,那么法院是不會認可的。
3、>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所以等開庭再提出 法院不會受理。
4、起訴時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數額必須確定。法院還要收取訴訟費。一句話, 起訴之時最好把所有的材料備齊,要不在法定的時間內交不出得話,自己承擔責任,畢竟人身傷害案件訴訟時效是1年,有時間給你去準備的。
您好!根據你提供的情形 被告只有一人,準備兩份起訴狀提交給法院,一份法院,一份被告。 證據只需準備一份,若被告需要調取證據可以去法院復卷。 舉證時請一定要注意舉證時間。 但是如果需要提前質證,則需要證據原件。一般舉證只需要復印件,開庭質證需要原件。 以上回答僅作參考!
一般在立案的時候都是要提交訴狀以及證據的,沒有證據法院一般不予立案。當然有些暫時沒有取得的證據也可以在舉證期限內提交。
起訴狀沒有要求必須提供證據清單。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份數和頁數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在立案時,原告應該提供與當事人人數相符合的起訴狀副本,并不要求必須同時提供證據復印件,但是實踐中,為了方便被告答辯、縮短答辯期間的時間,通常會要求在遞交起訴狀時一并提交與當事人人數相符合的證據復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當事人提出起訴、自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訴人、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起訴人、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被注銷的情況說明; (二)委托起訴或者代為告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為告訴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 (四)起訴狀原本和與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人數相符的副本; (五)與訴請相關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起訴除提交起訴書,還要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據復印件,并交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