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連帶責任規定_民法總則中有關連帶責任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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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對民事規定二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可以向任意一方請求賠償,比如產品責任中,消費者可以向商場,也可以向產品制造者進行追償,但是最終還是真正有責任的那一方承擔。
《民法總則》系著名法學家施啟揚先生之重要著作。《民法總則(修訂第8版)》以明白淺顯之語言,介述與研討民法基礎理論,融法律條文釋義、典型案例評析、部院解釋與指令等為一體,并施先生具三十余年法務公職經歷,于理論闡釋之際多有經驗體悟,較之一般學院派著作,更具知行合一之特點。施先生于書中尤重視對于民法基本理論之比較研究,而不囿于地方性實踐。作者簡介 施啟揚,臺灣臺中市,1935年生,臺灣大學法學碩士、德國海德保大學法學博士、臺灣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曾任臺灣地區教育及司法等部門領導人。主要著作:西德聯邦憲法法院論、歐洲法制論叢、契約有訂定與履行。您好,民法總則相鄰權的種類包括:
1、相鄰通行權:指的是你在使用房屋或土地的時候,不能影響其他人的出行;
2、施工相鄰權:指的是你在修建、裝修房屋的時候,不能影響鄰居的生產、生活,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因臨時占用造成土地權利人損失的,占用方應當賠償;
3、管線相鄰權:指的是在鋪設電纜、管道、架設電線及其他空中線路時,如果必須經過相鄰他方的地下或地上時,相鄰他方不得拒絕或妨礙,但確對鄰居造成的一定的影響,雙方可確定一定的金額的賠償;
4、用水相鄰權:這個包含兩點,第一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或者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活,第二是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準許;
5、防險相鄰:指的是在使用房屋的時候,相鄰一方不得在自己房地產范圍內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相鄰一方房屋或其他設施有倒坍、脫落、墜落危險,如果可能危及相鄰他方人身、財產安全的,相鄰一方有權提出異議;
6、環保相鄰權:有以下兩點,1、相鄰人在排污排廢的時候,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影響相鄰方的生產和生活。2、相鄰人不得制造噪音、喧囂、震動、惡氣、異味等,妨礙相鄰他方的正常生產、生活、損害他人身心健康;
7、通風采光權:指的是建設和使用房屋時,不得影響相鄰一方通風和采光。
8、地界相鄰權:指相鄰兩方的土地相鄰,一方不得影響另一方的正常使用;
9、共墻相鄰:指的是同一個墻壁被兩個相鄰方共同所有或使用,一方使用不能影響另一方,一方不能隨意拆除,共墻的維修應或翻建,要由雙方共同協商,費用共擔。
為了協調領里關系,民法總則對相鄰權做了規定,對于鄰里之間,各方在使用共有不動產,或者使用他人不動產時,需要以不損害他人的權益為前提,民法總則相鄰權的設置,為物權法等其他民事法律規范對相鄰權做詳細的規定提供力依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有。
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沒有獨立的責任能力,所以分公司的債務就是總公司的債務,兩者是不應做區分來看的。所謂連帶責任,應當是對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的責任承擔而言的,所以在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根本涉及不到連帶責任的問題的。也正因此,上述擔保法的規定中因分支機構的行為而導致合同無效或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時,仍然由企業法人(即總公司)來承擔。至于上述民法通則的規定,則是對具體承擔責任時的給付順序進行的規定,即先用分公司保有的財產進行承擔,其不足承擔責任時由總公司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