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別人公司名義簽訂合同_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違反合同法哪條?
特邀律師
合同法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謝邀。
題干略簡略,還得看在什么場合,什么情況,什么時間點冒用。
比如簽合同的時候冒充他人身份,可能涉嫌合同詐騙罪等。
比如在日常生活,冒充他人騙取財物,可能涉嫌詐騙罪等。
比如在刑事偵查中,冒充他人身份做虛假證明,可能涉嫌偽證罪等。
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混吃偷喝,可能涉嫌招搖撞騙罪等。
不過更大的可能是,冒充別人,情節輕微,不需要任何處罰,比如剛剛我的助理以我的名義打電話向書記員預約閱卷時間。
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構成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中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你們在名義上是合同的相對方,肯定要承擔責任。這個情況中,其實經過備案的施工單位,即你們公司才是真正的承包人。你所稱的“沒有準入資格的承包人”是實際施工人。
根據最高院的判例總結,實際施工人這個概念構成要素有三:訴訟請求內容需以農民工工資為主要構成要件,轉包分包等無效合同的主體,替代承包人的地位和發包人發生了事實合同關系。施工方符合以上三條構成要件,那個施工方構成實際施工人這個主體。
理論上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26條賦予實際施工人的特權,實際施工人不僅可以起訴你們承包人合同相對人一方,也可以起訴發包人一方。
但你們屬于特殊的借用資質的掛靠行為,而非一般實際施工人的轉包和違法分包等行為,根據最高院最新的兩份判例,掛靠行為的實際施工人不能要求發包人承擔工程價款的責任,只能要求作為合同相對方的你們承包方對欠付的工程價款承擔責任,基本算得上是惟一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