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交付地點_買賣合同中交付地點如何確定?
特邀律師
《合同法》第141 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 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買賣合同可以書面,也可以是口頭,只要意思表示一致,行為人具有締約的行為能力,即使沒有書面合同,買賣合同也成立有效。題主是否就買賣的標的物質量與出賣人有約定,如有約定,交貨后卻與約定不符,對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減少貨款,補足數量等。如影響到合同目的,構成根本違約的,買受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要求出賣人賠償。如果沒有約定質量,根據合同法一般是適用通常的交易習慣,行業慣例確定的標準。如果出賣人交付的貨物,不是僅僅是質量標準的差異,而是有瑕疵,例如存在損壞,短缺等,出賣人還應當承擔法定瑕疵擔保責任,對因為交付瑕疵貨物給買受人完成的損害(例如不合格的電器致人觸電,空調線路老化導致房屋電路短路等)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合同法規定,買受人有及時檢驗義務,當買受人發現購買貨物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告知出賣人,否則超過合理期限,視為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交付貨物。
如果這樣仍然不能確定交付地點,適用以下規則:
一、如果買賣合同標的物需要運輸,無論運輸以及運輸工具是出賣人安排的,還是買受人安排的,出賣人的交付義務就是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即使在一批貨物需要經過兩個以上的承運人才能運到買方的情況下,出賣人也只需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這時即認為出賣人已履行了交付義務。因此,出賣人交付的地點也就是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
二、如果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即合同中沒有涉及到運輸的事宜,這時如果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雙方當事人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一般在以下情況中較為常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物;標的物是從某批特定存貨中提取的貨物,例如指定存放在某地的小麥倉庫中提取若干噸小麥作為交付的貨物;標的物是尚待加工生產或者制造的未經特定化的貨物,如買賣的定貨將在某地某家工廠加工制造。
三、在不屬于以上兩種情況的其他情況下,出賣人的義務是在其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把標的物交付買受人處置。出賣人應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動,讓買受人能夠取得標的物,如做好交付前的準備工作,將標的物適當包裝,刷上必要的標志,并向買受人發出通知讓其提貨等。
1、如果合同當事人約定有交付地點,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2、如果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且也無法按合同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時,依下列方式確定交付地點:(1) 標的物需要運輸的,交付地點為第一承運人營業地。(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如知道標的物是從存放在某地倉庫中的一批貨物中要提取的物或知道標的物將在某個地方生產或制造,則出賣人交付地點為雙方所知道的標的物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