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借款合同雙方必須在場嗎_簽訂借款合同銀行人員不在場,合同有效嗎?
特邀律師
銀行貸款簽訂合同時兩個擔保人必須在場,需要身份證原件。 貸款合同、抵押擔保合同都必須面簽,也就是講借款人、抵押擔保人必須在場。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作為擔保人,你有權利要求銀行提供所謂的你簽過字的擔保合同原件或者復印件,給自己保留一個證據或者你自己也核對一下是不是你簽的字,心里留個底。如果確實非你本人簽字按手印,那么有兩種情況和解決辦法。第一,如果還未走到法院訴訟階段,你可以向當地的人民銀行申請異議,讓人民銀行去協調,如果銀行無法提供確切的證據證明確實是你的簽字手印,銀行會直接撤回你的盜版責任并且向人行取消對你征信產生的負面數據。第二,如果已經走到法院訴訟階段的話,按照開庭時間,你提前請好律師,讓律師替你開庭幫你辯護,在庭上可以申請司法機鑒定筆跡和指紋,如果確實非你本人簽字按手印,最終法院會判定為放款方敗訴,你的擔保責任失效,那么,銀行必須撤銷你征信上的不良信息,以及對你擔保責任的追究。以上是兩種解決辦法,但是前提是你必須確定合同確實非你本人所簽訂。
首先,馬上去報警,盜用公司公章屬于侵占公司財務可以報警處理;
其次,對于債務是否承擔,首先要看合同是否已經生效,借貸合同的生效是以實際支付了借款為準。也就是簽訂合同的對方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借款,那么如果沒有支付給公司,公司可以此為由抗辯并不承擔還款義務。但有一個問題,如合同約定借款指定支付給這個員工,且以實際支付,那么基于對第三人的保護,會認定由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有保管公章不善的責任),公司賠付了以后可再向該員工追責
一、一般情況銀行要求是雙方到場。但是,簽貸款合同的時候上家不到場也是可以的,只要以后過去補簽就可以了,上家過去唯一要做的就是確認收到首付款,放款賬號,以及根據實際產證上的產權人信息提供一些相應的證件:身份證、房產證、結婚證、小孩出生證、戶口本等。二、購房貸款是以家庭為單位的,所以是需要主要成員到場面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