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限制條件_正當防衛條件?
特邀律師
1、起因條件。正當防衛限于面對具有進攻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
2、時間條件。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正在進行是指已經著手,尚未停止。
3、意思條件。防衛者具有要保護合法權益的防衛意識。
4、對象條件。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5、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是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應符合什么條件?根據個人的了解首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且對方毫無節制收斂跡象的情況下為求自保而采取了相應的還擊手段,而“正當防衛”的原則便是以阻止對方的不法侵害為目的,一旦對方中止了侵害行為,防衛方則應停止反擊,否則很可能造成“防衛過當”的后果,因此“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這個度往往在事件過程中由于雙方對于事件的認知不同而很難把握,這就需要我們凡事都要有一顆慎重的心,理性而不沖動,把握不好就會為自己的行為后果買單。
謝邀!本人不是法律專業,雖對法律有點皮毛了解,但僅限于使自己盡量不違法。至于題目所說用刀背嚇唬人,也要分幾種情況。如果僅是開玩笑,沒有沖突矛盾的情況下,不用說是刀背,既使刀尖刀刃對你,估計你也不會太在意,前題是知道對方沒有惡意。比如有喜歡刀的人,得到一把趁心的好刀,在朋友面前比劃顯擺,有可能用刀背甚至刀刃放在朋友的脖子上(我就碰到過),一般心智正常的人都知道這是玩笑。問題是另一種情況,一個你不熟悉的陌生人或者一個與你有矛盾沖突的人,拿刀背嚇唬你,你不了解對方的真實意圖,畢竟刀背與刀刃的轉換就是瞬間轉動手腕的事。所謂的"嚇唬"基本都是事后造成了嚴重后果后的解釋(托詞),在"嚇唬"人的時候,能讓被"嚇唬"的人知道是在被嚇唬嗎?那么拿刀唬人也就沒有必要了。此時只有″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兩條路,既使在″正當防衛"時,奪刀殺死對方,也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有專業法律人士會引經據典地說,對方沒有對你造成重大傷害,試問等到重大傷害造成了甚至命都沒有了,還談什么正當防衛?在此說點題外話,絕大多數專業律師是法律的捍衛者,雖然業務素質有高低,但是也有極少數律師為了″名",″利”,玩弄法律,現在出現了″見義勇為"成被告,抓小偷成被告,制止強奸成被告,扶老人成背告等等一些個別現象,雖然是少數,但對正個社會的道德認同,以及″三觀"的混亂,造成了重大影響和傷害,這些與″那極少數律師"有著直接或間接的關系。奉勸這些人1,法律和良心都重要,社會沒了良知(道德),法律再健全也沒有意義。2,"不要打著法律公平的旗號對壞人太好,也更不能對好人使壞"。
一、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條件。并且針對精神病人所作出的侵害,也是可以成立正當防衛的。但是,必須注意的是:1.對于沒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是不適用正當防衛的;2.動物導致的加害行為只可能構成緊急避險而不可能成立正當防衛;3.不存在現實不法侵害而進行防衛,系屬假想防衛,而不是正當防衛。
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只有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可能對權利人造成人身財產上的威脅性、緊迫性侵害,也才有正當防衛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人開始著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到實施結束。但是這并不絕對的,首先是如果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而等待其實施后采取措施可能會造成難以彌補的危害的情況下,應當視同侵害行為已經著手實施。同樣的,財產性犯罪中,在能夠采取行動挽回財產損失的情況下,應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尚未結束,仍能夠成立正當防衛。
三、行為人具有防衛意識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后者是指防衛人出于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衛挑撥、相互斗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
四、必須是針對侵害人防衛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不法侵害是有侵害人實施的,所以說防衛也只能是針對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
五、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如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就可能構成防衛過當。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不會構成防衛過當。
武林高手才能在正在進行時不過度反擊,所以武林高手算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不懂法律定律,不可亂來。謝謝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