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正當防衛的條件_怎么才叫正當防衛?
特邀律師
唐雪反殺醉酒男屬于正當防衛,理由是:
1.醉酒男攔路罵人,首先挑起事端。
2.唐雪步行回家時,醉酒男一路尾隨,辱罵不止,惡意糾纏。
3.在同唐父理論時,腳踢唐父,首先發起暴力攻擊。
4.深夜翻墻進入唐家,用刀砍門,具有殺人的動機和跡象。
5.唐雪開門查看時,醉酒男腳踹唐雪,率先發起暴力攻擊。
6.在雙方扭打過程中,唐雪臉部、腹部、腿部受傷,一個弱女子面對一個因酗酒而處于極度興奮狀態的壯漢,處于絕對劣勢,生命受到嚴重戚脅。
7.二人打時,光線較暗,場面混亂,唐雪精神高度緊張,不能判斷醉酒男手中是否尚有刀具,在緊急時刻被廹用刀自衛,沒有傷害故意。
8.唐雪帶刀出冂是因為聽到醉酒男叫囂要“殺死你全家”和猛烈的砍門聲,估計對方帶有兇器,才進廚房攜刀出門。帶刀是出于對等防衛需要,并非蓄意傷人。
9.醉酒男帶刀深夜強行進入
唐家,具有殺人泄憤的動機和行為。
10.醉酒男逃走后,唐雪并未追擊,說明只有自衛的決心,毫無傷人的故意。
10.醉酒男主動挑起事端,多次糾纏挑釁,不斷升級惡性行為,具有明顯傷害的動機和行為。唐雪在整個事件中,一直處于弱勢被動地位,一切行為都屬于自衛,無意傷害對方。所以,反殺醉酒男,確實屬于正當防衛。
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后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一規定表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屬特別防衛的就應提供證明特別防衛的證據材料。鑒于此,這類案件不易簡單地適用疑罪從無、疑罪從輕原則。如果司法機關收集到的基本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是故意殺人(或傷害),而未收集到特別防衛的證據,被告人極其辯護人雖然提出特別防衛的辯護理由,但沒有承擔舉證責任的,應認定為特別防衛不能成立。如果僅僅因為司法機關無法收集到證明被告人是特別防衛的證據而作疑案處理,必然使一些不法分子假借特別防衛實施犯罪脫逃法網。擴展資料: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成立特別防衛,需具備以下條件:
1、特別防衛首先應具備成立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主觀這四個基本條件。
2、特別防衛還必須具備特定的對象條件,既只有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才成立特別防衛;而對于一般違法行為的暴力行為、非暴力犯罪、輕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進行正當防衛時,不適用特別防衛。
3、實施特別防衛應注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在時間上不當。即使是遇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許在不法侵害結束后繼續打擊不法侵害人。
4、只有當上述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衛人為保護人身安全進行防衛時,才能成立特別防衛;保護其他法益時,則不能成立特別防衛。
武林高手才能在正在進行時不過度反擊,所以武林高手算正當防衛。
謝邀!這位網友好!你所問是專業問題,我認證的領域是三農,所問在問前看看是否問對了對象。 其二,建議你去看看《刑法》,《刑事訴訟法》,這些書中,有專門的解說。如:正當,失當,過當以及犯罪構成,主,客觀原因,主體,客體等等。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