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收回的程序_行政確認的撤消程序?
特邀律師
甲違反了相關行政法規,處罰款公定力:一經行政機關做出,就推定為有效,你有意見可以提,你可以復議、訴訟,但是如果該行政行為未被撤銷,相對人就得遵循,此即對相對人的約束力。如果你不繳納罰款,就會存在一個行政強制的問題,此為執行力。至于確定力:甲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如果通過合法的程序申請到,那么行政機關不得隨意變更、撤銷、收回,除非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也必須給相對人予補償。
《行政許可法》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有關機關應當責令設定該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行政許可撤銷程序
行政許可法第69條規定了兩類行政許可可以撤銷,一是行政機關違法作出的行政許可,可以撤銷,二是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應當予以撤銷。但對如何撤銷,也就是說對撤銷的程序,行政許可法沒有作出具體規定。
行政許可設定:行政許可的設定,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范圍創設行政許可的行為。實施程序: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指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從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到作出準予、拒絕、中止、收回、撤銷行政許可等決定的步驟、方式和時限的總稱。具體的程序是:(1)受理申請;(2)審查;(3)作出是否頒發有關證照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