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_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多久通知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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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
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前述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因情況緊急,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立即執行。經
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應當自作出執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5〕8號 第八條 對當事人提出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民事、行政起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二)對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三)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四)對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間內不能判定起訴、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既然你問的是“七日”,應該是民事或行政案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而不是“次日起”,提交起訴狀當日是計在七日內的。刑事自訴案件寫明是“收到自訴狀次日起”
法院受理民事再審案件的審查期限是三個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再審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但鑒定期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本院院長批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一般是受理案件五日內通知原告。
1.30天內做出處理決定。2.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二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斥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于符合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受理并向申請再審人發送受理通知書。民事訴訟案,一審結案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二審結案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 申請再審人提出的再審申請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受理并向申請再審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再審申請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再審人。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再審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但鑒定期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本院院長批準。
擴展資料:
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參考資料來源:
人民法院應當自行政機關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