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的資格_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
特邀律師
發起人也稱創辦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發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發起或設立行為的實施者。
公司發起人,是指參加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出資或者股份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
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一般會擁有股東的地位。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一般發起人是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有限責任公司沒這個概念,至少成文的我記得沒有,很多人都是套用了這些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也稱為創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 《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第十條規定:“公司發起人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含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作為發起人時不能超過發起人人數的三分之一。自然人不能充當發起人。”根據這一規定,下列人不能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一、自然人;二、私營企業;三、外商獨資企業。當時作出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與國家剛頒布的《私營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相銜接。該條例考慮到私營企業剛剛起步,資本規模有限,不宜先搞股份有限公司,因而規定私營企業應采取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及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對外商獨資企業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限制,則主要是基于外商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作出的。 但是在《公司法》的制定過程中,很多人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資格上的限制表示了不同看法。他們認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多種經濟成分的發展以及對外開放的進一步發展,應當取消對上述主體資格的限制,以便和國際接軌。不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無論是公有制企業還是私營企業,只要符合發起人的條件,如具備一定的資本等,都可以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但也有一部分人認為,不能走的太快,一步到位,只宜把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擴大到法人,自然人仍不宜作為發起人,這樣過渡比較穩妥,比較符合的國情。《公司法》基本上采納了前一部分人的意見,沒有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資格作出限制,實際上就是取消了上述限制。這樣使公司法的形象更完好,更同國際作法相一致。 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 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可以于 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