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買房婚后加名_婚前父母買的房子婚后加名字?
特邀律師
這有什么好為難的,她要加名就為她加又有何妨?
沒有感情的婚姻不要結,沒有把握的婚姻不要結,有顧慮而分彼此的不算是婚姻。
女人要求婚前產權上加名,不過是求得心靈上的安寧。加上她的名字又礙什么事呢?
婚前財產加名對于女方來說:即有份也無份,有份就是婚姻存續期,無份則是婚姻破裂期。
因為法律講究實事求是,產權的來源及產權的時間。一旦離婚官司 ,就是外星律師也動不了中國法律。
如果你男方破壞了婚姻,而女方為你生兒育女。即不肯與你和平協議離婚,那么你就得滿足她的要求。房子雖不會判給她,但會使用到另嫁或命終之日。
其實加名也是為了套住 男方為婚姻負責和尊重,而對女方只是虛名而已。如果是她作婚姻破壞者,什么也無份,什么也帶不走。所以,沒什么可擔心的,加就加唄!
您好,歡迎關注“戒指糖”,為您解答稅務問題。
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為自己所有,婚后財產歸雙方共有。
你婚前買的房子,產權是你的,但是,如果婚后加上女方名字,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了。
如果以后離婚了分配的話,這個得你們自己協商了,如果協商好了就協議離婚,協商不好就法院判決咯。
婚前父母全資買房,視為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女方不得分割。
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但是房子的增值部分,或者房子由于出租獲得的租金等收入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20%20(一)工資、獎金%20%20(二)生產、經營的收益%20%20(三)知識產權的收益%20%20(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20%20(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20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20%20(一)一方的婚前財產%20%20(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20%20(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20%20(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20%20(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后加上女友的名字是對女友的贈與,女友接受,贈與有效,房子則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有權請求分割。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這種復雜的問題還是不適合在這里討論,需要專業人士專門指導。但是,既然你留言在這里,我可以簡單直接幫助你的回答一下。
你想婚前貸款買房,自己出首付款,但是自己又沒有購房資格,需要利用女方的名字購房。這些條件決定你是在借名買房或叫做合伙購房。
因為你婚前買房,與女方未辦理登記結婚,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即你們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夫妻關系,這個時候購房不能夫妻購房關系確定財產權利。所以,婚前買房只能算合伙或借款或借名買房而已。
但是,為了防止日后發生爭議,還是建議你們先小人后君子。即婚前買房先簽訂財產約定協議書,把你們雙方想要表達的意思或擔心的問題全部以協議書固定下來,這樣就可以避免很多糾紛。
如果你們不簽訂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日后肯定紛爭很大,法律實踐操作也會多樣化,比較常見的做法就是婚前房產以買賣合同或房產證上的名字為準確認產權人。
購房合同或產權證上沒有你的名字,你只是一個出資人,當發生分手又協商不成時,你的出資款應可以拿回來的,但是其他收益部分不確定了。如果分手后女方不要房子,可以更名過戶給男方,但會手續麻煩和時間很長。
因為有房貸,男方想婚后加上自己的名字,不太可能,除非自己全部償還貸款,并拿到了房產證后才會有機會添加名字。所以,最明智的方案還是婚前簽訂財產約定協議書。
至于你說婚后離婚等財產分割問題,現在沒必要深究,好多事情會隨雙方實際情況變化,不能確定。但是,有一點還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你的出資不會因為結婚登記發生太大改變,絕不會因為婚姻持續時間而轉為女方財產。
歡迎你關注我,有必要的,可以深入探討!
婚前加上女方名字,也代表著對兩個新人的信任。
因為婚前財產如果寫男方名字,那么婚后就跟女方沒有一點關系。即使將來生活走到了盡頭,這個房子依然屬于男方的婚前財產,女方是沒有權利得到的。
如果婚前加上了女方的名字,那么就和婚后一起買房是一樣的。將來分道揚鑣的時候,雙方都可以分到財產。
如果男方的父母在婚前寫上了女方的名字,那就證明沒有把女方當外人。也充分體現了當父母的誠意。
所以婚前寫上了女方的名字,女方應該高興,同時,也應該付出誠意,如果是貸款買的房子,女方也應該付出一點點誠意。拿出一部分錢來還貸款。人家父母都已經做到了這一點。當媳婦的也應該理解。
關于婚前財產、婚后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夫妻來說,永遠是一個熱門話題。
婚前男方父母買的房子,婚后加了女方名字,還屬于個人婚前財產嗎?我的回答是:這棟房子已經不屬于婚前財產,是屬于共同財產。
我國的《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個人財產都有具體的規定。
夫妻共同財產:1、夫妻的工資、獎金等收入屬于共同財產,一方沒有工作,另一方的工資、獎金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知識產權獲得的收入,包括商標收益、專利發明收益、科技創新收益等,不論這個商標、專利發明、技術創新等是一方的還是雙方的,其收益都是夫妻共同財產。3、夫妻從事生產、經營企業、店鋪等獲得的收益,包括網上以個人名義申請的店鋪、微商等。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繼承的財產或者饋贈的財產也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的財產等。
夫妻個人財產:1、男女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以辦理結婚證或者舉辦婚姻日期為界限。2、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如果在財產繼承中繼承人指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或者在財產饋贈中明確一方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4、夫妻一方的個人生活用品,比如衣服、金銀首飾,手機等。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父母為兒子結婚購買的房子,不管這棟房子的產權是父母的或者是兒子的。沒有結婚之前,房產證(不動產證)登記的是誰的名字就是誰的財產。兒子結婚后,在房產證(不動產證)上又加上了女方的名字,那么這棟房產就是共同財產,不再完全是婚前財產。
在房產證(不動產證)加上女方的名字,這是一種饋贈行為,即男方父母或者男方愿意把自己的房屋產權贈送給女方。這樣女方也擁有了這個房屋的產權,這棟房子不再全部是婚前財產,而是屬于共同產權。
按照《民法總則》規定,除非出現下列兩種情況,這種饋贈行為是無效的:一是女方采取欺騙、強制甚至訛詐的方式,讓男方父母和男方在房產證(不動產證)加上自己的名字,這種饋贈行為是無效的。二是男方父母和男方不具有獨立民事責任能力,比如患有嚴重疾病、神志不清不能有效分辨具體民事行為,或者具有精神病,不能履行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下,女方在房產證(不動產證)加上自己名字的。
算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房產證即是記載物權轉讓的載體,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綜上可知,房產證上寫幾人的名字,即為幾個人所有。
擴展資料:
婚后房產證加上配偶名字視為自愿將房產贈與一半
在房價日益高漲的今天,房產對個人和家庭都是重要財產,加個名字這種看似簡單的行為,要慎重考慮。法官認為,主要由兩方面的原因。
第一,婚后在房產證上加了對方的名字,就視為自愿將房產贈一半給對方,像房產這種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大宗財產,加名行為相當于辦理了贈與登記手續。
換句話說,加了對方的名字,具有社會公信力,其他人有理由相信這就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絕不可能因為個人情感變化或者意志而發生轉移,除非你有相反的證據推翻這本證書的效力,證明是自己的個人財產,贈與非真實意愿。
第二,根據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予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房產證上加了名,辦理了登記手續,這時候財產權利已經發生轉移。因此彭女士想撤銷這筆贈與也不行了,除非對方自愿返還贈與財產。
參考資料:
和訊網-婚前財產買房 給配偶“加名”屬贈與
婚前必須加上女方名字,不然那個女的愿意嫁給你,婚姻毫無保障,并且還是贈與,現在這社會找個老婆你不知道有多難,男多女少,光棍橫行,有些男方就擔心啦,萬一結婚不到兩天就離婚啦,害怕女方奪走你的財產,這點你完全不必擔心,就算打官司女方你拿不走你半毛錢財產。加上女方名字才顯得男方大氣,有格局,有誠意。
如果連這點誠意都沒有,女方還和你結什么婚,你自己結吧。多數女方就是要你加上她的名字,給她的婚姻一點點保障,如果結婚你就想著離婚,怕奪走你的財產,那你根本沒必要去結這個婚。女方自古以來就是弱勢群體,結婚后要照顧家里,生小孩,失去青春,有些還要一邊上班一邊照顧家庭,女人真的太辛苦啦,而且對于她們來說,青春很短暫。所以男方要大氣點,格局放開,這樣男方才會更有人愛。
錢財,房子,一切都是身外之物,希望男方看淡點,看開些,婚前就加上,不要害怕女方是騙子,就算是騙子,還能騙過法律,所以省省心,別一天天想這些無用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