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認定_如何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特邀律師
按照刑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構成意外事件的條件是:1、行為人人對于死亡結果主觀上無故意或者過失2、死者的死亡系出于不可抗力或者某種當事人均不能預見的原因。劉女士在吵架時候雖有掌摑的行為,但主觀上并無故意傷害或者至人死亡的目的,根據常識其無法預料到死亡的結果,其對死亡的結果沒有預料的可能性,也就不構成過失犯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中的“情節較輕”的認定,需注意以下情況:
一是看被告人過失程度的嚴重性。對于過失致人死亡罪而言,雖然行為人對被害人死亡的發生在主觀罪過上都表現為過失,但行為人過失的程度是可能存在差別的。既存在嚴重疏忽大意與一般疏忽大意之分,也存在輕信把握的大小和冒險程度之分。被告人主觀上的過失之大小也反映了犯罪情節的輕重。如果被告人不顧他人勸阻,一意孤行,或者嚴重疏忽大意,很容易預見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而沒有預見,過失致人死亡的,則不能認定為情節較輕。
二是看被告人先前相關行為的違法性。如果被告人在實施違法活動中過失致人死亡,則不應該認定為情節較輕。
三是看被告人過失行為之目的。如果被告人行為之目的是為了受害人的利益,或為了公共利益之考慮,在行為中由于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而導致他人死亡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較輕。
四是看其犯罪行為的后果和影響。犯罪行為的后果是評價犯罪行為嚴重性的最重要指標之一,過失致人死亡罪中,犯罪行為的后果和犯罪造成的影響不同,其犯罪的情節輕重也不同。一般來說,如果過失致使兩人以上死亡的,不宜認定為情節較輕。如果過失致死的人身份特殊,造成影響較壞或損失較大,也不能認定情節較輕。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并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認定,我給幾條,套一下就行了。
1、首先是一句廢話,必須有人非正常死亡。
2、死亡愿意是由于他人行為造成的。
3、行為人具備刑事責任能力4、行為人沒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而是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或者過于自信)直接故意就是目的明確,計息追求他人死亡的結果,間接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為能夠造成危害的結果,仍然進行此行為。疏忽大意是指應當預見危害結果而沒有預見到;過于自信是指相信不會發生危害結果。上述四者都是否定的話,屬于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前兩者肯定是故意殺人,后兩者肯定是過失致人死亡。一般實務中如果不能確定故意和過失,首先要調查是否存在故意的動機,同時結合勘驗檢查和尸檢報告等其他證據總和分析。
一般不會轉化,但是有一點要注意,過失犯罪和間接故意的行為特征很相似,所以不能說過失致人死亡就絕對不能轉化為故意殺人,因為間接故意的存在。如何區分?
簡單來講就是,過失致人死亡,主觀必須是不想讓人死,間接故意殺人,主觀是死不死我都接受。
舉個例子,開車撞死人,一般情況下是過失致人死亡,具體到罪名上就是交通肇事罪,二者性質一樣。而喝醉酒后在人口密集的大街上狂奔撞死人,那就是間接故意殺人,具體到罪名上就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前者駕駛員不可能追求自己的汽車撞死人的結果,所以是過失,后者在反應能力和判斷能力嚴重下降的情況危險駕駛,主觀上已經存在放任撞死他人的結果發生,這就是間接故意。
所以,區分二者的關鍵點就在于是否放任危害后果發生。至于能不能轉化,要靠口供確定主觀意志,更要靠客觀證據推斷他的主觀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