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會自動解除嗎_自離后勞動合同會自動解除嗎?
特邀律師
自己辭職,勞動合同不會自動解除,需要自己到公司主張出具勞動合同解除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區別:
1、概念不同。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到終止日期前勞動者或用工單位單方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條件具備一條,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行為。
2、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3、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的適用范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范圍廣。合同終止既適用于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于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
4、適用范圍不同。合同終止只適用于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性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適用于所有合同。
女工人50歲,社保未滿15年,企業能否終止勞動合同?我認為,這需要在政策法規的基礎上,與所在單位協商加以解決。
該女工人己50周歲,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因社保未繳滿15年,無法辦理正式退休手續,這需要繼續繳費滿15年時,才可以滿足辦理退休手續這一硬性條件。
對于上述情況,作為參保個人必然選擇繼續參保繳費無商量,這事關重大,關系老有所養問題。但作為用人單位,員工到達退休年齡,已無為其繼續履行法定繳費義務的職責,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可以自本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之月止,終止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這從政策法律層面上講沒有違規。
據此,假若用人單位決定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法律關系,這也沒有什么不妥當之處。因此,該參保員工應在厘清問題性質的前提下,可積極主動與所在單位溝通協商,可否繼續工作至個人社保繳費滿15年及以上,若單位同意那當然是最好不過的結果了。若協商無果時,那就只能個人想方設法,繼續參保繳費直至滿15年及以上才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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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否可以自動解除,以勞動合同為例,勞動合同不存在自動解除的問題,這是一種錯誤的提法和認識。合同到期不續簽是終止而非解除,不要將二者混為一談。任何解除行為都是要辦理離職手續的,否則就不視為解除。既然要辦理離職手續,就不存在自動解除的問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下幾條是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條件: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