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據罪由哪里管轄_虛假民事訴訟由哪個部門管轄?
特邀律師
我來說說我的經歷吧。
我從事企業行政管理崗位七八年左右,親歷過企業和個人的民事訴訟,在這種民事訴訟里面,指鹿為馬,顛倒事實的現象,很普遍,特別有律師代理的情況下就更加惡心了。
至于偽證的定性,這就不好說了,因為對方說他這樣理解,所以就這樣遞交證據,其實這都是打著擦邊球的伎倆,很惡心的。這種于事實不符的證據嚴格來說就是偽證,但是民事案件中,法官往往不會深究這種擦邊球的證據,所以,這種風氣很普遍。
我自己都試過被對方律師憑空捏造事實,然后找村委會出了一份證明指證我,其實村委會連我是誰都不知道就妄下定論了,這些人工作很兒戲的,玩意是刑事案件,這樣的證明就害死人了。
小人多,遇上了,往往就算自己有理都很難說的清楚。平時留多一個心眼防著點,上了法庭,也就準備好應付對方的偽證,還有顛倒是非的指責。
就這個熊樣子。
本人認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參加民事訴訟的相關人員在訴訟過程中,蓄意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證據,應按照上述規定懲處!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民訴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偽證行為的責任及處罰,只能參照這一條進行處罰。不像刑事訴訟中專門規定的偽證罪。
1、行政責任:拘留、罰款。
2、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眰巫C罪的處罰視犯罪情節而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偽造證據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對象則是當事人。如果不是幫助當事人而是幫助當事人以外的他人毀滅、偽造證據,則不能構成本罪。所謂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被害人、
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等,還包括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2、客觀要件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案件的當事人但為了達到幫助當事人的目的仍決意實施幫助其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
法官和被告方私自以人民法院的方式下的判決書是否屬于偽造證書,單方面下的判決是否生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