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按照勞動合同期限劃分_勞動合同上的合同類型是如何具體區分的?
特邀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超過的部分,也就是額外的一個月屬于無效部分,也就是說在這一個月中,員工因為試用期所享受的與正式員工不同的福利代理,都屬于不合法的,員工都可以去申述或仲裁。比如,試用期和轉正后的工資不同。另外公司也不可以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來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期也需要一個月,而不是三天。
可以主張單位未能提供工作崗位的賠償。停工期間的工資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公司不按照勞動合同所規定時間發放工資的,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屬于拖欠工資行為。依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證舉報公司的違法行為,由勞動部門責令并督促公司及時支付員工工資,做出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但是如果以后要想繼續在公司工作就要先考慮清楚后果再做決定。
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是按照工作年限,沒有規定按勞動合同期限來計算的。
以一定工作任務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么就不按照勞動合同期限來判斷的。《勞動合同法》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您好,很高興可以回答您的問題!
需要看一下是什么原因導致不一致的,這個在責任劃分上,可能是公司失誤造成的,但是您自己也是有責任的,簽合同的時候是需要仔細審核的!
如果真的有勞動糾紛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一般會以主張方的合同期限為準,但是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除外!
平時工作中,工資流水,考勤表可以留下影印件,但是這個不是主要證據,如果有糾紛需要提供這個證據,沒有公司蓋公章,對方也是不認的!只能當輔助證據!
最好就是社保和個稅當證據,這些官方數據庫里有信息可查,還很方便,在公司簽合同的時候,把持好什么時候上社保,個稅是否正常交,是否是如實按照工資申報的!因為這些基數都是算補償金的基數!
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幫助到您!
一、按照合同期限的不同勞動合同上的合同類型是分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又稱定期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合同有效的起始日期和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告終止。雙方當事人可根據生產、工作的需要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為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勞動法規定從事礦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8年。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適用范圍比較廣泛,靈活性較強。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又稱不定期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只約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約定其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對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不出現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的可以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雙方當事人就不得擅自變更、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無論是初次就業的,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規定在下列情形下,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的目的在于保護勞動者的“黃金年齡”。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義務。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將完成某項工作或工程作為合同有效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不明確約定合同的起止日期,以某項工作或工程完工之日為合同終止之時。它一般適用于建筑業、臨時性、季節性的工作或由于其工作性質可以采取此種合同期限的工作崗位。二、按照勞動合同產生的方式來劃分勞動合同上的合同類型是分為三種:錄用合同,它是指用人單位在國家勞動部門下達的勞動指標內,通過公開招收、擇優錄用的方式訂立的勞動合同。錄用合同一般適用于招收普通勞動者。目前,全民所有制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勞動合同的特點是:用人單位按照預先規定的條件,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勞動者;應招者根據用人單位公布的條件,自愿報名;用人單位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勞動者;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也叫聘任合同,它是指用人單位通過向特定的勞動者發聘書的方式,直接建立勞動關系的合同。這種合同一般適用于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如企業聘請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借調合同,也叫借用合同,它是借調單位、被借調單位與借調職工個人之間,為借調職工從事某種工作,明確相互責任、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借調合同一般適用于借調單位急需作用的工人或職工。當借調合同終止時,借調職工仍然回原單位工作。對于勞動合同上的合同類型的具體劃分,是為了人們在認識勞動合同時更加清晰明確。更有助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對合同內容的理解。使得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能夠起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同時這些不同類型的勞動合同適用的法律依據也是有區別的,簽訂不同類型的勞動合同適用不同的合同格式范本。
大家好,恒久忍耐才是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