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工時制工資算法_綜合計算工時制沒有加班費嗎?
特邀律師
綜合工時制計算加班費的方法如下:
1、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需要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
2、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綜合工時制適用范圍: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您好!綜合計算工時制不適用《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待遇”的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其工作時間不區分制度工作日與公休日。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一個周期內只要總的實際工作時間沒有超過法定總的工作時間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資。但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完全不需要支付加班費。如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應支付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沒有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資也不調休;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若是對回答滿意,希望能夠給予采納,多謝!
標準工作時間(標準工時)是指法律規定的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按照正常作息辦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時制度。我國的標準工時為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0小時,每周至少一天休息日。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用人單位經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對特殊崗位實行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其工作時間按季或年等跨度計算;在一個統計期段內,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超過部分為加班時間,按照150%標準計算加班工資。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中加班的,按照300%標準另行計算。
簡單的講,實行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單位,避免了雙休日加班而不能補休所支付的200%標準加班費的計算檔;但平時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依然需要支付依法支付加班費。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這是正常的月計薪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