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_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特邀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三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的情形,合同期未滿前,用人單位提前30日書而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八)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用有單位依照破產法進行重整而裁員的;
(十一)用人單位因生產嚴重困難而裁員的;
(十二)用人單位因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員的;
(十三)因勞動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十四)簽訂固定勞動合同,在合同期滿時,勞動者要求與用人單位續簽合同,用人單位拒絕以維持或者提高原勞動合同給定條件與勞動者續簽合同的;
(十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十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十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們簽訂了勞動合同后勞動合同就開始生效了,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不能隨意解除,因此若合同一方當時人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一些要求才可以合法解除,或者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調一致,雙方同意解除則可以解除,若一方違約解除是需要賠付違約金的。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的情形 勞動合同的解除的情形包括: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ǎ保﹦趧诱吲c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ǎ玻﹦趧诱咛崆?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ǎ常﹦趧诱咴谠囉闷趦忍崆埃橙胀ㄖ萌藛挝坏?; ?。ǎ矗┯萌藛挝晃窗凑談趧雍贤s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ǎ叮┯萌藛挝晃匆婪閯趧诱呃U納社會保險費的; ?。ǎ罚┯萌藛挝坏囊幷轮贫冗`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ǎ保┯萌藛挝慌c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ǎ玻﹦趧诱咴谠囉闷陂g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ǎ矗﹦趧诱邍乐厥?,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ǎ担﹦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給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ǎ罚﹦趧诱弑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模?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础榱顺浞直U蟿趧诱叩暮戏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ǎ保氖陆佑|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ǎ玻┰诒締挝换悸殬I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ǎ矗┡毠ぴ谠衅?、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ǎ叮┓?、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除合同。但是,在發生某些特殊情況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已經成為不可能、沒必要以及會招致一方或雙方利益受到重大損害時,雙方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與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大致相同。 法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也無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合同。 約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必要時,與另一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與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約定解除不能由一方自主決定,而必須是雙方的行為,其解除的條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出現,只要當事人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可以了。 上文由找法網小編為大家詳細整理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除了法定條件,任何約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均無效(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是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就協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感謝邀請。
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具體來說,當用人單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強行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便需要向該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那么,用人單位在哪些情形下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呢?法律從正面規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情形,而是從反面規定了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具體來說,包括以下三類情形:
- 當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不再續訂,從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
- 當勞動者具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責任等過錯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 當勞動者具有生病或非因公負傷而不再勝任工作、情勢變更等特定情形時,用人單位也可以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在以上三種情形以外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都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都應當承擔相應的積極賠償金。
本人離職,只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六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才能得到經濟補償。除此之外,因為勞動者的原因而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一般用人單位不會給予經濟補償。
第一,勞動者主動離職后,用人單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對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進行了規定。按照這六種情形,其中最常見的主要是兩條,一是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于當地政府部門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二是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尤其是因為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而離職的人員比較多。所以勞動者在選擇離職時,需要按照勞動法三十八條的規定仔細比對,如果辭職的理由的和三十八條規定的六種情形,只要其中有一條是相吻合的,辭職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如何計算經濟補償標準?
對于經濟補償的標準,其實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已經說得非常清楚,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按半年計算,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本人月工資超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三倍的,按照三倍進行補償,本人標準工資為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三,除了經濟補償之外還可領取失業保險
如果在用人單位工作時繳納了失業保險的,并且失業保險繳納滿一年以上,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本人辭職或是離職的,離職后可憑用人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到當地社部門辦理失業登記,本人有重新就業意愿的,可領取失業金。
總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原因,而是本人主動申請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如果因為三十八條規定的六種原因之一而辭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如果因為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因辭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但是由于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失業保險,所以不能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
因為裁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裁員要符合裁員的前提條件,即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才可以進行裁員。否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兩倍經濟補償金標準支付經濟賠償金。
社保公積金少繳或漏繳可以向當地社保部門投訴,要求補齊。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雇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般來講,自己主動辭職是不會有經濟補償金的,但是有以下這些情況就不一樣了。
第一、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二、單位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
第四、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五、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是乘人之危,使勞動者違背真實意思與其簽訂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第六、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或者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如果出現以上幾種情況,勞動者可以主動提出辭職,而且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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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3.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但未造成失業的,原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4.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原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5.企業、商業網點出售,購買方是原單位職工的,應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不再享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6.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7.職工獲批準因私出境逾期不歸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8.職工因獲批準出境定居而終止勞動合同的,按照有關規定領取離職費,但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