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年終獎前十天提離職_你怎么評價那些拿了年終獎就跳槽的人?
特邀律師
能不能拿到年終獎金,取決于企業(yè)的管理制度,如果企業(yè)規(guī)定獎金發(fā)放前離職員工自動失去領獎資格,而你明知規(guī)定而提出離職,就不能拿到獎金。但是你的離職是前兩天提出,按規(guī)定應該一個月以后辦理離職手續(xù),應該不影響拿獎金。法律只規(guī)定了最低工資,獎金的發(fā)放方法屬于企業(yè)的自主權,只要有明文規(guī)定就不違法。
發(fā)年終獎前提出離職,公司還會不會發(fā)年終獎?這個還真的不好說,得憑老板的心情和在老板心目中的印象和地位。
職言心語跟私企老板共事了20年,太了解老板們的處事風格了。
有的老板很重感情,即便是離職多年的、他以為是對公司有貢獻的員工,發(fā)年終獎時(春節(jié)福利)也會安排辦公室人員或者司機給送一份;有的老板就很現(xiàn)實,是典型的人走茶涼的那種,即便是員工今天離職,明天公司發(fā)年終獎,他也不會給的。
老板給有給的理由,不給有不給的道理,真的是不能一概而論,也不能強求和渴求。
如果自己沒有什么急事,對年終獎又比較看重的話,大可不必那么著急離職,完全可以等到公司發(fā)了年終獎再離職。
畢竟是,自己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享受不到年終獎心有不甘,感到虧的慌。如果寄希望老板發(fā)善心,給離職的員工發(fā)年終獎,那也就要看老板的心情了。
既然已經在發(fā)年終獎前提出離職,還是保持平常心態(tài)為好;別被一點年終獎而影響過年的好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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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年終獎是工資之外的,根據公司經營業(yè)績而進行的二次分配。如果公司知道你講要離職,故意本該屬于你的年終獎不給你,那你確實是沒有辦法的事情。既然你打算跳槽了。那你肯定會有更好的條件,不要因小失大。想開點,要懂得得失和舍得。
這種人表面上缺的是決心,實際上缺的是膽量,本質上缺的是實力。一個人想要去過什么樣的生活,那么首先他就得努力成為一個這樣的人。一個人想要解決目前的問題,就得首先要解決自身的問題。
另外沒有人對自己的公司待遇是完全滿意的,也正是因為如此,所以會偶爾發(fā)出一些抱怨。
抱怨有的時候僅僅是情緒發(fā)泄的出口,并沒有想要做出什么實際性的行動。你要知道生活本就不容易,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鬧心事情,無論是同事之間的矛盾也好,上下級之間關系處理不好也好,還是平常的年終獎或者是績效給的比較低。
生活就是這樣,不可能凡事都如意,做的每件事都需要付出代價,突然間換工作的話,往往會讓你花掉很多的時間成本,在找工作的過程當中也會有一段時間將會處于失業(yè)的狀態(tài),沒有經濟來源,這對于自己來說也是一種莫名的損失。
另外,有些人雖然說總喊著要離職,但是他知道憑著自己的實力,并不會找到更好的工作,那么與其這樣,還不如在原來的公司里面呆著。
在原來的公司里面代有什么好處呢,比如說自己對公司的流程啊,制度啊都比較了解,每天在公司干活并不是特別的累,那么權衡一下之后,他們感覺如今穩(wěn)定的生活并沒有太多的不好,還算可以接受。
于是盡管每天都抱怨不喜歡公司,但是卻沒有離開公司的勇氣,久而久之他怎么做,僅僅就是一種牢騷而已了,如果這樣他們做出行動,他們是萬萬不敢的。
站好最后一班崗,讓他辭退你,然后你就可以要賠償了,這期間一定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沈理職談】的觀點:你們不要認為拿了年終獎就跳槽屬于不道德行為,其實很正常的,只是每個人所站的角度不一樣,看問題的思路不一樣所致,分析如下:
第一、發(fā)年終獎的意義在哪里?
之所以叫年終獎,而不是年初獎,就是為了獎勵員工一年以來的努力。發(fā)年年終獎的公司是全員普惠,不能因為你知道他準備跳槽而不發(fā)年終獎,那就忽略了這個員工之前的付出了,也是很不道德的。所以先不要管來年怎么樣,考慮過去一年怎么樣,這才是年終獎的意義。
第二、如果說明年準備跳槽了,年底不要年終獎,擔心公司浪費,可能嗎?
每個人都是獨立的利益主體,所以不管公司也好,員工也好,都會在合理范圍內爭取最大利益。所以很多員工年前即使不想干了,也不辭職,就是為了多拿點錢,年終獎之類的。這一點大家作為員工都不會驚訝,因為屬于正常操作。
我就不相信有一個人明年準備辭職,故意不要年終獎,給公司省一筆費用不成?肯定沒有這種人的。
第三、每個人的職業(yè)發(fā)展在自己手里,不能被公司或者其他情況道德綁架了,追求更高的發(fā)展是自由權利。
這一點我是站在普通員工的立場上說的,不能因為過年發(fā)了年終獎,而不能明年跳槽的。如果你明年遇到更好的機會,肯定要跳槽的,這一點是對自己負責任。
第四、對于這種人的評價是:正常現(xiàn)象、不鼓勵不貶低,換位思考一樣。
大家都是普通人,雖然當老板的肯定不喜歡這種員工,但是當老板有時候還會把年終獎分兩次來發(fā),年后發(fā)一次,不也是為了套路員工不離職嗎。大家五十步笑百步而已啦。
我就是。。受夠原公司了。 世界真是小。出來面試好幾個面試官都是原公司的。[捂臉] 然后拿著我的簡歷說。你們原公司太垃圾了。因為我也是那個公司過來的[捂臉]
單位是否合法取決于雙方是否有書面約定。
1、如果單位與員工有過關于年終獎發(fā)放金額書面約定的,單位少發(fā)是不合法的。
2、如果單位與員工沒有書面約定,單位只發(fā)一部分的,甚至不發(fā)的,視為單位自主權。 《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解答》 十三、用人單位就年終獎問題規(guī)定以某個時間點為分界線,如規(guī)定三月份在職的職工可以領取上一年度的年終獎,現(xiàn)在該時間點之前離職的勞動者主張上年度的年終獎,應否支持? 答:關于年終獎的問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年終獎的性質更屬于一種激勵機制,用人單位根據其經營狀況決定是否發(fā)放年終獎以及如何發(fā)放年終獎,是其企業(yè)的經營自主權的合理范圍,應當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