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著_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義?
特邀律師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兩者是不同層次表達的同一樣的意思,概念與目的是一樣的。
一個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個體現在“民法中”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表達的意思相同。
不同的是前者強調的是法制原則與本源屬性;后者強調的是法制人本概念與每一個公的享有的權利與義務。一個是法定平等是無條件的司法原則,一個是把這種平等承賦給每一個公民個人。
心中有法方能守法,心中無律才至失節,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還需要有一段漫長的路要走。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里的“平等”指的是:適用法律上的平等和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在法律實施上平等,不是講立法上的平等。因為我國的法律只能反映和體現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的意志利益,不能反映被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所以,在立法過程中不能對敵對分子講平等,否則,法律就不能成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安定、保證改革開放的有力武器。但在法律的執行過程中,對所有公民而言都是平等的。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指絕對的平均主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要求賦予一切人以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平均主義則是要求取消一切差別,在各方面實行絕對均等,這種主張是不切實際的。如憲法規定,不滿18周歲的公民不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這不等于說符合法定年齡的公民與不足法定年齡的公民之間存在不平等,而是由于參與政治生活的公民需要具備一定的行為能力。
3、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反對一切特權。我國憲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說明,法律面前沒有特殊公民。官官相護、徇私枉法者最終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4、我國憲法對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是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權利的平等,現實生活中仍然存在著不平等。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刑法第4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是刑法對憲法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法律一經公布、生效,對全社會就產生普遍的約束力,這是法制社會的基本要求。刑法中說的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就是要求追究犯罪的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任何人,不論其職位多高,過去的功勞多大,也不論其身份如何,有什么特殊的社會背景,都應當依法予以追究,不能因為其身份、地位的不同,而網開一面。俗話說“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就是這個道理。當然,在過去的剝削階級社會里,雖然有些開明之士提出了這個主張,但實際上是不可能實現的,有權有勢有錢的人,實際上成為法律的特權階層,犯了罪可以不被追究,逍遙法外。 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程中,黨和政府歷來十分重視這一法制原則,在憲法和刑法中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并在實踐中嚴格貫徹執行。近幾年在我國有許多身居高位的官員因貪污、受賄等瀆職犯罪而受到了法律的嚴懲,充分說明了我國法律制度的嚴肅性和公平性。 《刑法》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