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落水幾年宣布失蹤_失蹤多久會被宣布死亡?
特邀律師
人口失蹤如果下落不明的狀況超過2年期限,可以去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公民下落不明的狀況超過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從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法律上沒有自動離婚這一條。你可在報警失蹤人口二年后,憑報警回執或失蹤人口證明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
人失蹤在下落不明滿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可以宣告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第二十四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擴展資料:宣告死亡只是推定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完全有可能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人民法院作出新判決后,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的人身和財產關系依照下列方法處理:首先,其因宣告死亡而消滅的人身關系,有條件恢復的,可以恢復。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其配偶已再婚,或者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子女被他人收養,死亡宣告被撤銷后,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當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才能宣告失蹤:(一)主體條件: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和法人。(二)客體條件: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地震、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三)形式條件:申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