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人口15年怎么算_怎樣才算人口失蹤?
特邀律師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宣告死亡的條件: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擴展資料: 長期失蹤如何認定死亡: 依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公民下落不明四年的,失蹤人的親屬、配偶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者死亡。 其次,由人民法院依有關特別程序?qū)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發(fā)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為期一年。公告屆滿后仍無蹤者生存的消息時,可作出宣告死亡判決。 自然人在自然死亡后,其民事主體資格喪失,以死亡人為民事主體的一切民事法律關系結束,而且具有不可逆返性。 相比之下,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只是結束被宣告死亡人以原來的住所為中心的一切民事法律關系。因此,在被宣告死亡人實際生存的情況下,其實施的民事行為不因宣告死亡而無效;如果其實際實施的民事行為與宣告死亡產(chǎn)生的法律效果相抵觸的,以實際實施的行為為準。
按照實際時間來算的 下面我黏貼復制的
如果是跟失蹤人在法律上有利害關系那就要去法院。但請求人必須是利害關系人
第一百六十六條 【宣告失蹤】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參見民訴見第194、195條)
第一百六十七條 【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參見民訴見第196條,海特法第9條)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告與判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fā)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參見民訴見第196條)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六十九條 【判決撤銷】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xiàn),經(jīng)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人口失蹤如果下落不明的狀況超過2年期限,可以去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宣告失蹤指經(jīng)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公民下落不明的狀況超過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從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
法律定義,通俗所講的失蹤人口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三節(jié)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失蹤二十四小時以后沒有找到的
宣告失蹤指經(jīng)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并為其設立財產(chǎn)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chǎn),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chǎn)權益。按照中國法律規(guī)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宣告失蹤(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fā)生洪水、地震、戰(zhàn)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二)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算。(三)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民和法人。(四)必須經(jīng)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fā)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三節(jié)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條 【宣告失蹤】: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編輯本段申請宣告失蹤人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24.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26.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 ?。ㄒ唬┡渑?; ?。ǘ└改?、子女; ?。ㄈ┬值芙忝?、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28.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申請宣告死亡的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 34.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guī)定的特別程序進行。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應當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財產(chǎn),指定臨時管理人或者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發(fā)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半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jù)被宣告失蹤人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終結審理的裁定。如果判決宣告為失蹤人,應當同時指定失蹤人的財產(chǎn)代管人。
編輯本段失蹤人口財產(chǎn)繼承程序
第二十一條 【失蹤人財產(chǎn)代管】失蹤人的財產(chǎn)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guī)定的人或者以上規(guī)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30.人民法院指定失蹤人的財產(chǎn)代管人,應當根據(jù)有利于保護失蹤人財產(chǎn)的原則指定。沒有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代管人,或者他們無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關組織為失蹤人的財產(chǎn)代管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的,其監(jiān)護人即為財產(chǎn)代管人。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chǎn)中支付。 31.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其他費用",包括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育費和因代管財產(chǎn)所需的管理費等必要的費用。 32.失蹤人的財產(chǎn)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失蹤人的財產(chǎn)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33.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蹤,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zhèn)鲉竞笕毕袥Q或者按中止訴訟處理。 35.失蹤人的財產(chǎn)代管人以無力履行代管職責,申請變更代管人的,人民法院比照特別程序進行審理。 失蹤人的財產(chǎn)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chǎn)權益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財產(chǎn)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同時申請人民法院變更財產(chǎn)代管人的,變更之訴比照特別程序單獨審理。 第二十二條 【撤銷失蹤宣告】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xiàn)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jīng)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編輯本段失蹤人口宣告死亡程序
第二十三條 【申請宣告死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25.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 ?。ㄒ唬┡渑?; ?。ǘ└改?、子女; ?。ㄈ┬值芙忝?、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ㄋ模┢渌忻袷聶嗬x務關系的人。 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一)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的狀況。對于在臺灣或者在國外,無法正常通訊聯(lián)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27.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申請宣告死亡的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 28.民法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從公民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 宣告失蹤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9.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jīng)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jīng)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判決書除發(fā)給申請人外,還應當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編輯本段撤消失蹤人口死亡宣告程序
第二十四條 【撤銷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xiàn)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jīng)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37.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jīng)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yǎng)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yǎng)人和被收養(yǎng)人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返還財產(chǎn)】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chǎn)。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chǎn)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39.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chǎn)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40.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請求返還財產(chǎn),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