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屬于什么法_為什么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
特邀律師
法律面前永遠不可能真正的平等,因為法律本身就是為統治服務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確認和保護公民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上處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權。
我覺得尊重別人,就是尊重自己,自己要自信,內心強大才是真的,其次就是要讓你的談吐,修養,內涵配的上你的尊嚴,因為只有自己有實力,才能被人尊重!
《十二銅表法》保護除奴隸以外自由民的權利,提倡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種在自由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有條件的。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是階級專政的工具之一,所以《十二銅表法》也不能例外地具有鮮明的階級特征,宣揚君權至上;生產力水平低,婦女地位不高,沒有權利,這是《十二銅表法》的局限,也是時代的產物。但是《十二銅表法》還制約或消除父家長權、夫權等,子女的財產權和婚姻自主權得到保證,并在2000多年前就宣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畢竟是一個社會的巨大進步。 此外,《十二銅表法》中還滲透著自然法思想。古羅馬法學家認為,自然界的很多法則,如理性、自由、平等都必須體現在法律當中。書上就介紹了西塞羅這個偉大人物,由于出眾的法學哲理和對后世的深遠影響,他被人稱為“自然法之父”。
糾正一下,我國不實行判例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種法治原則,體現在立法精神和司法實踐中。但由于立法技術問題和法律本身的彈性幅度,不可能做到絕對的平等。我們講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訴訟地位平等、訴訟權益平等、訴訟裁判和執行的平等等方面。司法中的個案判決差異(同案不同判)、相同數額不同罪名的量刑差異都是客觀存在的,與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和立法技術缺陷有關。
人生而不平等,很多人富貴,很多人窮,很多人殘疾,很多人幸福,壞人償命,好人短命。
所以不能說人人平等,也不敢說人人平等!
法律是正義和公平的象征,平等的對待每一個人是法律的威嚴所在。
所以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中有這句話)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里的“平等”指的是: 適用法律上的平等和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在法律實施上平等,不是講立法上的平等。因為我國的法律只能反映和體現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的意志利益,不能反映被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所以,在立法過程中不能對敵對分子講平等,否則,法律就不能成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安定、保證改革開放的有力武器。但在法律的執行過程中,對所有公民而言都是平等的。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指絕對的平均主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要求賦予一切人以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平均主義則是要求取消一切差別,在各方面實行絕對均等,這種主張是不切實際的。如憲法規定,不滿18周歲的公民不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這不等于說符合法定年齡的公民與不足法定年齡的公民之間存在不平等,而是由于參與政治生活的公民需要具備一定的行為能力。
3、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反對一切特權。我國憲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說明,法律面前沒有特殊公民。官官相護、徇私枉法者最終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4、我國憲法對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是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權利的平等,現實生活中仍然存在著不平等。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的“平等”,說的是實質平等;“人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的“平等”,說的是形式平等。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法律實現的只能是形式平等而不是實質平等。片面的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在用形式平等來掩飾實質不平等。而實質的不平等,是由社會財富的分配形成的,是由私有制產生并由立法確定的。要打破實質的不平等、實現實質的平等,就必須從私有制的根本上下手,通過逐步遏制直至完全消滅私有制的方式,來逐步遏制實質的不平等直至完全實現實質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