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_哪些人員應當回避?
特邀律師
回避是指審判人員因某種原因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依照法律規定,審判人員應當自行退出對本案的審理或者由當事人申請更換本案的審判人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煙親關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其他利害關系,一般是指審判人員與當事人是老同學、老部 下、老上級,交往較深、關系密切等。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也應當回避。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l)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審判回避制度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圍內的人員,如果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關系;(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兩種自行回避與申請回避。陪審員屬于審判人員,陪審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刑訴中:第30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民訴:第47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回避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審判人員自行回避,即負責案件的審判人員,認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動提出回避,另一種是當事人申請回避,即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他們退出該案的審理。嗯,回避具有強制性。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其回避:(一)是本案賠償請求人的近親屬;(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親屬;(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四)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1、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l)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2、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1)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報銷費用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以上規定所稱的審判人員是指本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司法鑒定人員、勘驗人員的回避,參照審判人員回避的有關內容執行。
一、民事案件中審判人員回避的情形按《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二、刑事案件中審判人員回避的情形按《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答:不是回避的問題,而是法官的妻子根本不能擔任該案的辯護人。
法官法規定,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第三十一條 本章關于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可見申請回避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如果未成年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顯然可以自己提出申請回避請求的。
第四十五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所以,應該選擇: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