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_哪種情況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特邀律師
不是只要不工作就可以領取失業金。領取失業金的前提是在職期間交納了失業保險,并且符合領取條件才能領取。
要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連續繳納失業保險一年以上,沒有達到一年以上的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是要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前提是必須在檔案在戶籍地或者或常住地的街道社保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三是被動中斷就業,而不是自己不愿意工作的,這一點特別重要,只有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并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除名或者開除、用人單位辭退的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自己不愿意工作的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所以有的人說自己不想工作、主動辭職了,當然就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四是有工作意愿的人。雖然已辦理了失業登記,但必須有求職意愿的失業人員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五是需要在解除關系60日內提出申請、辦理手續并在次月17日才能發放。
因此,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主觀上不工作、不想工作、從來沒有工作的,是不可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一般員工離職可以領取失業金情況如下:
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無論哪方提出解決勞動合同的,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2、勞動合同履行期內,用人單位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但如果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前,勞動者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在非自愿失業且繳納的有失業保險的情況下,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后,勞動者離職后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具體條件和程序如下:①非本人意愿終斷就業(即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有求職要求,(須提供用人單位辭退的證明) ②繳納失業保險金12個月以上③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60天之內前來辦理一、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二、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三、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注:戶口在城市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蓋章;戶口在農村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計生辦蓋章。居委員、村委員、社區的計生辦章均不符合要求。四、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