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年限有封頂嗎_勞動法賠償雙倍有封頂嗎?
特邀律師
你好,這個問題要分開看,這個約定其實是針對高收入群體的。
一、不管在工資上面,還是在社保上面,我們都能看到一句話,那就是“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的三倍”。實際上,這在勞動關系關聯的事項中,算是一個間接的封頂數額吧。
二、社保、公積金的最高繳納基數上限就是“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的三倍”。
三、的確勞動合同法上有提到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也就是工齡是十二年的字眼。但這個也是針對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三倍”的員工。
四、那么針對公司沒有超過三倍的員工,經濟補償金怎么算呢?實際上是沒有規定,也就是這部分人員的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實際工齡來折算月份計算。
所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最多只能要十二年,這種說法是針對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三倍的人員。
您好!連續工齡15年以上,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有上限嗎?在不同的情形下,有的有上限,有的是沒有上限。具體如下:
注意!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是有區別的哦!
一、2倍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可知,只要滿足以上兩個要件:A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B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解除屬于違反本法。
那么違反本法用人單位需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知,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情形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向勞動者支付2倍經濟賠償金。
二、1倍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不管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滿足以上條款,用人單位均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即使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以上,若符合以上幾款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四、經濟補償金的最高限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也就是說,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若是違反本法解除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倍,這是沒有年限的,只有員工個人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時,才有年限要求,即最高不超過12年。
單位存在過錯,會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有上限限制嗎?
四川會理關羊回答此問題。
用人單位不管是未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拖欠工資、不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等等、存在過錯與勞功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向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是根據勞功者在本單位所工作的年限,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凡是滿1年,向勞動者支付1個月工資補償,1年以下6個月以上的,按1個月支付,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經濟補償金。而未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還應當發給勞動者本人每月2倍工資(以一年內計算)。
《勞動合同法》并規定,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工作地上年度職工每月的平均工資3倍的話,每月經濟補償金按3倍金額進行支付,所給予補償的年限不得超過12年。
這就是用人單位有過錯,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法定限度規定,并沒有其它明確上線限制的規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供參考!
有
1,如果勞動者的工資已經超過了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經濟補償金年限不超過12年,言下之意,經濟補償金不得超過12個月工資。
因此,勞動法關于經濟賠償雙倍最多不超過12個月。
2,勞動者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視為支付,一個月工資6個月以下的視為支付半個月工資。
享有25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構成傷殘等級的,享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致殘七至十級待遇)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的,為13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1個月;九級傷殘的,為9個月;十級傷殘的,為7個月。(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的,分別為12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的,分別為9個月;九級傷殘的,分別為6個月;十級傷殘的,分別為3個月。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1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勞動法對賠償年限12年的設置取消了嗎?有什么法律案例實證嗎?可能你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沒有認真領會過,也沒有仔細閱讀過,所以才有這種誤會,對于勞動糾紛的案例今年我參加了很多次,因為今年我們實行經濟性裁員,對于大多數勞動者來說并沒有賠償年限12年的限制,所以就談不上取消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勞動合同法經過兩次修改,第一次修改是2007年6月,經過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第二次修改是在2012年12月,根據2012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訂)。從這兩次修改的內容來看,主要涉及到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九十二條,全部涉及到的都是勞務派遣方面的條款和內容,并沒有涉及到勞動合同糾紛中的賠償或是補償的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涉及到勞動糾紛中,需要給予經濟補償的條款主要包含了第十六條,規定了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的七種情形,在這七種情形中,涉及到勞動者主動辭職的只有一條,其他條款都是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補償年限和補償金計算方式;第四十八條件規定了經濟賠償金的條件,然后延伸到第八十七條,屬于經濟賠償條款,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規定了離職后手續辦理和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時間節點等。
對于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問題,重點在四十七條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對于經濟補償金的補償標準是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年計算。起點是半個月的標準工資,沒有上限的限制,只要滿一年就要補償一個月,如果工作了三十年,按照規定就要補償三十個月。但只有一種情況下有限制,主要是本人的月工資高于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進行補償,經濟補償的年限不超過十二年,但是對于月薪高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情況非常少見,當然現實生活中也是有的,但屬于極少數,對大多數的勞動者來講,只要沒有超過職工月工資標準的三倍,都是沒有十二個月限制。
比如張三的月薪為每月5000元,在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薪也是5000元,在公司工作了20年,那么經濟補償的標準就是20個月的標準工資,即10萬元,并不是6萬元(12個月);如果屬于經濟賠償,那就是要給月二倍的經濟補償金,那么張三的經濟賠償金標準就應該是20萬元;但是如果張三的月薪達到了每月20000元,但是張三所在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000元,三倍就是18000元,那么這時張三的補償金最高只能是按照18000元來補償12個月,而不是按照20個月來補償,即補償金為216000元。
綜上所述,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而不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于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最高補償十二年的規定,只針對本人月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人員,對于月工資低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以下的人員,并沒有最高十二個月的規定,而是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標準工資。